浙江在线07月31日讯 7月28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盗窃案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案发现场勘查记录提出异议,庭审法官据此认为在取证程序上可能存在瑕疵,立即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到庭,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据了解,这是我市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要求刑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北仑法院研究室主任方指挥介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之间经常出现争议,特别是其中一些重要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最后的判决结果,更成为争议的焦点。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侦查机关只是根据法院的要求,出具书面材料,对取证的程序、要证明的内容等作一些说明,具体的办案和侦查人员极少上法庭作证。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细则规定,当法庭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捕获被告人的证明材料存在疑问;庭审时,控辩双方对自首、立功等重要量刑情节、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法庭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线索或材料,说明侦查机关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等情形时,法院可要求有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详细说明情况。如果侦查人员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法院可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到庭。
为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的这一新规定,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我市海曙、北仑、奉化等多家基层法院总结以往的审判经验,联合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对这项重要措施加以规范。
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昨天表示,这一举措的落实将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的有效取证意识,促进侦查活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查清事实真相,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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