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宣判特大网络购物返利传销案 | ||||||||||
“吸金”7000多万 上万名会员陷入骗局 | ||||||||||
2013年08月01日 10:04:5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
“购物不花钱!每天还你千分之二,五百天全额返还!”厦门富宽国际购物网的这则广告“迷倒”了上万名会员,非法吸金7000多万元。7月31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厦门富宽国际网络购物返利传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另外,该案主犯罗某已于日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厦门富宽国际购物网是由吴某于2011年12月出资成立。罗某任总经理。罗某等人采取购物返利的经营模式,会员在购物网的联盟商处进行消费,联盟商将消费金额的15%上缴至富宽公司后,会员可在500日内获得每日千分之二共计100%的积分返还,积分可用于提现和网站购物;其中会员又分为大客户经理、专员、VIP会员、消费会员四个级别,富宽公司的代理商、联盟商、大客户经理和专员都可以从其介绍的客户或者下线的消费中按0.5%至1.5%比例提成。 这个网站发展得相当红火,涉足多个城市,涉及会员10277名,代理商和联盟商共500多家,还牵扯到40多名员工,网站消费金额总计1.3亿元,吸收会员资金共计7401.88万元。 2012年5月21日,吴某将公司转让给罗某继续经营。不久,返利网出现资金链断裂,骗局终被揭穿。许多会员最少的投入上万元,多的高达上百万元。2012年年底,罗某在厦门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吴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连线法官- 购物返利实为传销 目前,“购物返利”网盛行,购物不花钱的噱头也着实吸引了很多网友。本案主审法官汪漳龙指出,“购物返利”网实质上是一种新型传销,应当引起注意。 汪漳龙认为,虽然“购物返利”表象模糊,容易让人以为合法,但是实质上,“购物返利”网站以“百分百返利”、“零成本购物”为噱头,大量吸引会员和加盟商,收取加盟商交纳的手续费,不卖商品,靠发展下线来实现返利,具有典型的“庞氏骗局”特征。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又往往卷款潜逃。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领导者应予追诉,罗某等人吸收会员达10277人,远远超出追诉标准规定,达到300倍以上,且吸收会员资金人民币7401.88万元,会员层级在三级以上,层级结构明显,会员遍布全国,社会影响广泛,危害严重,足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传销案。 -记者观察- 警惕新型网络传销 本案是以“购物返利”网站为掩盖的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有别于传统的非法传销犯罪,“购物返利”传销案件涌现了新特点,往往更容易诱人受骗,社会危害性大。 一是以“购物返利”为名,隐蔽性强。其运营模式为:注册会员通过网站在联盟商家处消费后,联盟商将消费金额的10%至15%上缴返利网,会员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百分之百的返利,如富宽公司宣称会员可在500日内获得每日千分之二的积分返还,积分可用于提现和在返利网上购物,亦即其广告所宣称的“消费满100返利100”。 二是通过互联网非法组织传销活动。富宽国际购物网等返利网站,通过代理商、联盟商以及广告、购买网络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宣传其运营模式,并在前期如约兑现,迅速扩大影响。 三是客户实施层级化管理。以发展下线给予提成为诱饵,在全国各省、市发展两级代理,代理商又发展出大客户经理、专员、VIP会员、消费会员等多级别客户,形成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加盟商、会员的金字塔结构,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且规模扩大速度远超传统传销。 四是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返利网规定高级别会员可以从其介绍的客户或者下线的消费中按0.5%至1.5%的比例提成,以此引诱参加者发展他人参加。因为收益高,代理商和高级别会员甚至代其下线出资缴纳会费和以虚假消费形式来赚取现金返利、提成。 五是社会危害巨大。返利网站除了收取联盟商购物金额15%的现金外,还向一级代理收取“资料费”、“风险保证金”,以此牟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作为返利网的组织者,以非法所得购买豪华汽车、红木家具和做期货投资,截至案发,公司账户内已无资金可用于会员积分返利和代理商提成,造成参与会员巨额损失,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针对网络传销日益猖獗的势头,法官建议要加强管理审核。工商部门和新闻出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新闻媒体和网络搜索引擎的广告监管,特别是要严控主流搜索引擎的“关键字”搜索和“竞价排名机制”,杜绝非法广告进入公众视线;工商、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要严把网站审核与监管关,吊销已经发放的购物返利网站的经营许可证(ICP),不再授予拟从事类似业务网站经营许可证,严查并取缔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要出台专门制度,强化对个人和企业账户的监测,对短时间内从不同地域涌入大额资金的异常变动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同时,媒体和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上加强“购物返利”消费风险警示,强化典型案例宣传,引导民众提高警惕性,远离非法传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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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 何春晓 杨长平 编辑: 金菁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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