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让法官都很纠结的案子。
小李照顾已成植物人的老公3年多,为了自己的将来考虑,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法官尽管很同情,但最终还是驳回了她的申请。
小李30岁出头,北方人,老公小王是杭州人,两人都是大学学历,公司白领,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没有孩子。
不料婚后半年,幸福被突如其来的一场车祸击得粉碎。
小王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尽管获得了肇事方赔偿,也被评定为工伤,公司每个月支付工伤工资5千元,但这些都无法挽回一个家庭的伤痛。
小李的生活被彻底改变。
她流着泪跟法官说,老公是家里独子,父母都已经年近70,只好由她一个人来照顾植物人丈夫。
发生事故后,小李在家人极力劝说下,向法院申请认定老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法院确认其父母为监护人。
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的次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老公没有子女,父母也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相比之下,李具备条件监护。
于是,法院确认还是由小李担当丈夫的监护人。
3年过去了,小李说,这三年她已经完全没有了自己的生活。每天一下班就往医院跑,给老公端屎端尿擦身付医药费。
她跟法官说,其实自己并不愿意变更监护权,她很爱老公,也相信有一天他会好起来,就算好不了,她也愿意一直照顾他。
“我妈妈看我太辛苦,就从老家跑过来,跟我一起租房子照顾他。白天我妈照顾,晚上我陪床”
三年里,小李的亲戚朋友都劝她,还这么年轻,又没有子女,这么苦熬着,连带着自己父母也受累。
小李于是到法院起诉离婚。
可是法院没有受理,理由是:李是王的监护人,如果王作为被告,那么代表他出庭行使权利的就是李,但李又要告王,这等同于原告和被告是同一个人,陷入一个悖论,没法立案。
无奈之下,近日,小李到上城法院申请将监护人变更为公公婆婆。她打算变更后,再提起离婚。
上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开庭时,双方都请了律师。
小李出庭,她的妈妈在庭下旁听。小王的父母没有到庭。
书记员说,李身材瘦小,母女俩都一脸憔悴,一个在庭上哭,一个在旁听席上哭。
小李说,之所以要变更监护权,目的是为了离婚。离婚后,她还是会照顾老公的,直到终老。“我从二十几岁照顾他到30岁,以后还会继续照顾他,但是我也想当一个妈妈啊,我想要有自己的孩子……”
法官问小王父母的律师,为什么出事后没有去照顾小王。
律师说,他们年纪都大了,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照顾。
律师表示,他们不同意变更监护人。
小李说,老公的医药费每个月都要两万多元,每个月还要请护工,赔偿款已经用得差不多了,公公婆婆却没出什么钱。
小王父母的律师说,小王的工伤赔偿款以及工资都在小李处,目前来看是足以支付的,后续治疗费如果不够,也可以再向肇事方主张。
法院最终驳回了她的申请。
判决书是这么说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监护纠纷案件一旦进入诉讼,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成年无子女等其他近亲属的先后次序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同一人的监护人。
如果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同一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即首先是配偶,配偶如不具备条件则为父母,以此类推)
申请人很好地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有监护能力,并且没有对监护人不利,对被监护人有利;
被申请人父母年老多病,法院需要考虑到被申请人父母在先与被申请人去世后,被申请人的监护问题。
法院综合考虑,决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小李表示将再次直接起诉离婚,但目前还未正式起诉。
直接起诉离婚,法院会不会再次不立案受理?
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这次他们将可能受理此案,立案后,法院将指派其他适合人员担任小王的诉讼代理人,代表他出庭应诉。但法院是否会判准离婚,尚未可知。
工作人员说:“一旦判离婚,小王由谁来监护?对于法院来说,这仍然是一个很困扰的问题。而如果不判离婚,小李仍然是监护人,如果她不行使监护责任,故意遗弃对方,那么甚至可能涉嫌遗弃罪,要受到刑事处分。”
植物人判决离婚案曾有先例
夫妻一方是植物人,另一方起诉离婚,这样的事情在北京也曾发生过。
2001年,北京丰台法院判准丈夫和已成为植物人两年多的妻子离婚,这也是北京首例植物人离婚案。
这对夫妻结婚十多年,有一个儿子。1998年,妻子因抑郁症吞服了大量安眠药,成为植物人。在妻子昏睡2年后,丈夫起诉离婚。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目前双方已不能互尽夫妻义务,如再维系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因此准予离婚,并判决孩子由丈夫自行抚养,共同债务由丈夫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对于这个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但妻子的爸爸非常担忧,要是他们有一天先女儿而去,女儿归谁来照顾?有没有社会机构来承担扶养工作?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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