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下线”告“上线”,法院不受理 | ||||||||||
2013年08月02日 14:10:0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
不慎摊上传销,眼看自己十几万“投资款”就要血本无归,便要求“上线”写下承诺限期归还本金的承诺书。承诺到期未兑现时,“投资者”一气之下将这名“上线”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经无锡开发区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诉请,不予受理。 2011年初,无锡市民李某向朋友颜某、王某介绍名为“IFC”的投资项目。颜、王听闻此项目回报率高并可保底,立即分别拿出12万元、4.5万元进行投资。不久,两人发现这个项目存在“猫腻”,可能到最后“血本无归”,便马上找到李某理论,指责其欺骗了她们。无奈之下,李某承诺如收不回本,自己将在年底前还清两人的损失并分别出具了承诺书。 直至2013年1月,李某仍未按约付款。两人便将李某诉至无锡开发区法院,要求李某根据承诺书还款。经法院查明,IFC项目已被公安机关定性为传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双方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颜某与王某的起诉。颜某与王某不服,认为自己在投资时不知道是传销,李某也出具了承诺书表示自愿赔偿,遂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裁定。 法官点评:虽然李某所作的承诺书,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若其自愿履行,法律并不予以禁止。但是该承诺并不能改变传销的性质,因此李某不履行承诺,法院在审理时仍不能脱离纠纷产生的源头,即因传销产生的纠纷,而片面的审查承诺书本身。在我国,因参与传销的财产损失或资金投入都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最后传销组织被破获,传销组织的非法所得被追回,也会被国家依法予以没收;即使通过上线追讨损失,上线所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一个成年人,在作出任何投资之前都应该有预防风险的意识和承担风险的准备。如果已经因为没有谨慎审查投资项目而落入传销的圈套,应该及时向工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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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民网 作者: 石倩 许爱斌 刘梦雪 编辑: 金菁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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