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面对酷热天气,如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日前,温州市总工会下发通知明确,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不得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同时,要求各企业工会主动协调落实好高温期间有关津贴和清凉饮料费的发放。
近日我市持续高温,据统计,7月份,我市35℃以上的高温日数平均为8.9天,其中文成县最多,达到20天。市总工会于日前下发《夏季劳动保护和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基层工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高温作业岗位和作业场所隔热、通风和降温措施等进行摸排,督促企业落实防暑降温工作必要的资金、物资和器材,积极改善作业条件和环境;认真执行高温天气期间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等规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缩短职工露天连续作业时间。
而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同时,我市各级工会以“送安全、送清凉、送健康”为主题,开展系列高温慰问活动。据统计,各级工会共计慰问企业和工地786个,慰问职工6万多人,送去慰问款7.6万多元,并发放花露水、饮料等各种防暑降温慰问品,共计价值近190万元。此外,全市各级工会还积极开展夏季健康保健知识宣传和培训,加强对企业防暑降温待遇、高温津贴的落实情况和职工生活、工作场所条件等方面的重点督查,与政府部门、企业联合开展安全生产、防暑降温专项检查105次,查实并督促整改问题77个。
高温作业是怎么规定的?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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