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浙江师范大学的一个演播室,上演了一场激烈的唇枪舌剑。
这是由金华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举办金华市首届控辩大赛。
对阵双方由金华检察机关、律师协会选派出12名选手参赛,而这些选手在参赛前则由各自系统选拔而来,可以说是法律界的精英。
此次辩论大赛,共分3轮,每一轮的辩论案例都不相同。
最后一组会师决赛,最终控方代表队获得这次辩论的胜利。且看昨天的案例——
彭某醉酒后在家中耍闹,妻子和岳母劝了无效,反而激起他的怒气,他手持尖刀说要杀岳母和妻子。岳母只好打电话给另一个女婿李某。李赶来相劝,试图夺下彭手中的尖刀,彭用尖刀划伤李的左前臂。李伸出右手抓住彭的右手欲夺下尖刀,夺刀中有意识地将面向自己的尖刀转向对面,在争夺过程中,彭退向卧室被门槛绊倒。李亦被拽倒,压在彭的身上。尖刀刺入彭的心脏,彭当场死亡。
检察院代表的控方观点认为,在本案中,李某一直把刀转向彭某,一个有意识的转刀行为,有意识了还不能预见吗?今天我有意识地瞄了对方辩友(美女)一眼,我已然已经预见到我回家可能得跪键盘了。请问有意识了难道还能不预见吗?
由律师代表的辩方表示:彭某正在实施不法侵害,李某在受伤的情况下,将刀有意识地转向对方是自我保护和夺刀的必要手段,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对于该行为的产生李某无任何过错。
控方出招:逝者已逝,留给人的是生的思考,这样的结果是谁的错?司法理性不能被感情亲情所左右。我方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死罪包括行为人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形,首先李某已经认识到了自己将尖刀转向彭某可能致其死亡的危险,这是轻信过失成立的前提,第一次彭某将李某划伤,李某就应该已经认识到自己将尖刀转向彭某可能致其死亡的危险,李某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对场面的掌控能力……
辩方回击:对方辩友死死抓住有意识三个字就断定李某应该遇见尖刀产生的后果,给李某扣上了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我方不敢苟同,我方认为李某将刀转向彭某这是夺刀的必要手段,是两人合力的结果,这一秒对着彭某,下一秒就可能对着自己,这是李某正当防卫的必要……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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