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7日讯 28岁的韩俞是江北奥林80小区业委会主任,同时也是个遇事爱较真的人,他认定对的事情会坚持去做。
昨天,他高兴地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今年5月,他的车被公交车追尾,交警认定公交车负全责。汽车修理期间,韩俞租了辆车代步,对于租车费,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都不愿承担。韩俞随后将这两家单位告上法庭。判决结果出来了,公交公司支付这笔费用。
自己写诉状追讨租车费
韩俞告诉记者,今年5月6日下午3点多,他开车在中山西路与翠柏路交叉口直行车道等候红绿灯时,被一辆公交车追尾。
“当时一声巨响,我的头撞到方向盘上,鼻子和牙齿都感觉麻麻的。”韩俞说,他的车成了“夹心饼干”,在他前方还停着辆丰田轿车,追尾导致丰田车也被顶出去大半个车身。
当天下着雨,公交车司机下来说了声不好意思,红绿灯他没看清楚。事后,交警认定公交车负全责。
4S店告诉韩俞,他的雪佛兰轿车受损严重,维修时间大概要半个月至20天左右。
“我的车修理费就要1万多元。”韩俞说,之后的3天里,他一直打车上下班,但对做业务的他来说,这显然行不通。
因为家住江北洪塘,上班在市区,路程差不多有15公里,加上要经常出门办事,打车实在不便,韩俞决定租辆车。
车行里的车全是自动挡,开手动挡汽车的韩俞最后租了辆起亚自动挡汽车,11天下来,租金加保险费、手续费一共是1400多元。
韩俞随后找到公交公司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但这两方都不愿承担这笔费用,“他们说没有这个先例。”
今年7月,韩俞将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海曙法院受理了此案。
起诉前,韩俞特地请教了当律师的朋友,在朋友的指点下,他自己写诉状,上网搜索相关法律法规。
从律师朋友的口中,韩俞得到了一条很重要的信息,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当中第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让我感觉到有信心能赢。”他说。
“面对不合理的要较真”
庭审中,公交公司认为,租车费用不合理,原告维修时间不足半个月,所租车辆为自动挡,与其所开的手动挡类型不同。保险公司则表示,公交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但租车费不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赔。
关于车型不一致的问题,法官认为,经核实,车行无手动挡汽车,而原告所租车辆与他本人的车是同一档次。法官最终没有采纳公交公司的说法,判决公交公司支付这笔租车费。
昨天,韩俞已经在法院领到了这笔钱,他对结果感到满意:“可能很多人遇到这种事会选择自认倒霉,其实,面对不合理的地方就需要较真。”
韩俞说,虽然打官司很累,但他觉得挺值,以后大家要是再遇到这种事,可以参考他的这个案例。
律师提醒得租差不多档次的
一位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这么多年,很少碰到无责一方来追讨租车费或是打车费的。出租车索赔损失的倒是有,出租车是营运车辆,有份子钱,一天不开就有不少损失,而且有标准可以参考,这个一般是会赔的。而非营运车辆没有标准,保险公司也很难去鉴定,给多少才合理就是个问题,很多人嫌麻烦,也不会为了这点打车钱而去打官司。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杨晓鸣律师说,车辆被撞修理期间,肇事方应当承担受损方的交通费用。但这不意味着修车期间用了多少交通费都能赔,能赔多少也需要根据票据、实际情况综合来定,以尽可能达到一个合理的范围。
如果发生事故,修车期相对较长的话,租车比打车在打官司索赔时要有利,因为有价格和合同可以参考。但他同时提醒,租车时,最好是选规格、档次跟自己车子差不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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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当中第十五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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