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2日讯 为出售立案线索牟利,一男子与别人自编自导策划了一起抢劫案。日前,该男子因抢劫罪被瓯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去年5月份,王某接到朋友“张大哥”的电话,对方希望王某帮忙“搞”一个案子,提供立功线索,并称事成后会给予好处。按相关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在刑罚量刑上可以从宽处理。
河南人王某提供不了什么立功线索给“张大哥”,想着干脆策划一起案子。于是,他叫来了谢某及杨某(另案处理),商议策划一起抢劫案件。谢某说,他知道有三个人正寻思着去抢劫。
经预谋,杨某充当抢劫案件的被害人,谢某带领他人对杨某进行抢劫,事发后,由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6月4日21时许,根据王某的安排,杨某先来到瓯海区新桥街道一个小公园的草地上。谢某纠集了张某、邹某、边某来到上述地点,对在此等候的杨某进行殴打,劫取他的单肩包及手机,单肩包内有50元,手机经鉴定只值40多元。
事后,谢某等人乘出租车逃离。两天后,谢某将张某、邹某、边某骗至一饭馆吃饭。
同时,“张大哥”也得到了消息。然后,谢某自己躲在一个角落,亲眼看着民警抓走了张某、邹某、边某三人。
在案件侦查中,警方发现了其中猫腻。今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上,张某、邹某、边某获知事情原委后,纷纷叫屈,称遭了王某等人的陷害。
不过瓯海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基于帮助他人立功的不当目的,通过谢某引诱唆使张某、邹某、边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手段劫取特定人的财物,张某、邹某、边某主观上有抢劫意图,客观上已实施谢某教唆的劫取他人财物,五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由于本案系王某、谢某等人刻意制造,张某等人对“被害人杨某”实施抢劫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抢劫行为应视为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最后,法院依法对王某等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刑期徒刑,其中王某获刑4年。
>>>相关链接最高院关于立功的司法解释
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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