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 在杭州从事黄金珠宝生意的林女士,10个月前将包括价值近68万元的两公斤黄金寄往深圳,结果客户打开包裹后里面却没有黄金!林女士报警后,杭州、深圳两地警方介入均无法查实黄金丢失。林女士所在的珠宝行于是将顺丰速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昨天上午,杭州拱墅区法院对这起引人关注的官司作出一审判决,以无法确定寄送的包裹内是否有涉案黄金为由,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珠宝行表示,是否上诉还要和律师商量后再作决定。据了解,事情发生后,珠宝行开始与保险公司合作,防止再度出现快递黄金丢失后无法追赔的情况。
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但记者采访中发现,快递企业自身推出的保价服务处境尴尬,而保险服务则是“叫好不叫座”,像林女士那样黄金丢了可能只有自认倒霉的情况仍无法避免。
寄件方无法证明包裹内有黄金
或许对官司结果早有预料,昨天上午法庭宣判现场,作为原告的珠宝行一方没有代表到庭。
顺丰速运公司则除了律师之外,还有杭州区的一位总经理助理。上午11点刚过,法庭书记员出现,直接让顺丰速运公司的代理律师签收判决书。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顺丰速运公司的代理律师拿到判决书后,直接翻到有判决结果的一页,对着旁听席上的人说。
判决中提到,根据原、被告提供有效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早在2011年7月27日,杭州鑫亚珠宝商行(系林女士个体经营)与顺丰速运公司签订了《快件运输合同暨月结协议》,双方之后发生多笔快件运输业务。
2012年11月10日,珠宝行委托被告将封存好的包裹快递至深圳,托寄物内容:金属饰品,件数:1件,计费重量:3,保价:是,保价声明:2000,费用:10,运费:48,费用合计:58。该快递单背面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该条款中载明了特别声明:本公司依据寄托物的重量(而非价值)收取基本运费,赔偿标准也以寄件人交付的运费作为基础……如托寄物价值超过2万元,寄件人需要拆分至单票价值2万元以下分别托运,并进行保价……赔偿标准:若因本公司的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若寄件人已选择保价,则本公司按托寄物的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被告依约将该包裹于2012年11月11日送至深圳金龙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保安签收。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交与被告快递的物品是否是黄金,被告是否妥投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交被告投递的包裹由原告单方面封存,原告在寄件时也无明示寄送物品是黄金,被告对包裹中托寄是何物是无法确定的,快递单上原告填写的物品为金属饰品,且保价2000元,也与原告诉称的黄金不符。原告提交的销货单、机场安检仪照片、录音等证据缺乏关联性和排他性,原告从事的行业是黄金、珠宝交易,也不能得出其所托寄的物品一定是黄金。综上,原告诉称托寄物为黄金,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判珠宝行败诉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顺丰速运公司依约将快件送达珠宝行指定的收件人处,收件人也签收,应视为妥投。
至于珠宝行在法庭上提到称包裹的外壳侧面有一条划痕,但并未作为证据提交法庭,根据珠宝行事发后的报案及警方调查,都没有反映此情节。珠宝行提供的监控录像,也无法证明包裹内的托寄物确实失少或失少是由于快递公司过错造成的,且收件人签收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签收即应认定妥投,故认定快递公司未妥投而存在违约行为的依据不足。
法院认为,本案处理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被告、也就是快递公司未履行或瑕疵履行等违约行为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珠宝行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可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而根据认定的有效证据及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快递公司已妥善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珠宝行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并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请请求,案件受理费10674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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