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2日讯 月息到底是7分还是2分?
原告主张120万元本金加2分月息,法院最终支持3.72万元
定海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隐形高利贷案件。原告陈某要求定海某公司偿还120万元本金,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法官经过半年多的缜密调查后发现:该公司向陈某所借款项本金早已还清,仅余3万多元利息尚未支付。
据了解,法律规定公民参与的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为规避法律规定,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计入本金,形成隐性高利贷。由于隐形高利贷隐蔽性强,被告又往往不能提供足够证据,所以很容易吃亏。但定海法院的法官却通过缜密审查,终于让这个批着合法外衣的高利贷案件水落石出。
月息2分,还是7分?借条新打法,隐形高利贷难识别
今年3月份,陈某向定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定海某公司偿还本金120万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月息2分。陈某还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以作证据。
被告定海某公司却并不认同借条中的款项。该公司代理人认为,这并不是一起合法的民间借贷,而是一起月息为7分的高利贷。代理人称,2011年7月该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陈某借款500万元,约定月息7分(但借条上写月息2分),借款期为2个月。此后数月,该公司均按月息7分向陈某支付利息,连续偿还几个月之后因无力支付而中断。2011年9月、2012年初,该公司分两次共偿还陈某本金共400万元,剩余债权100万元。2012年12月,双方又签了一次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被告公司尚欠陈某120万元(而非100万元),月息为2分。
但陈某并不认可“月息7分”的说法,而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露出“马脚”
在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时,法官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2011年7月到9月,被告每月向案外人李某汇款35万元,这个数字,正好等于500万元本金月息7分的利息数;2011年9月21日,被告向案外人张某汇款200万元;被告于当年10月到12月每个月向案外人李某汇款21万元,又恰好是剩余的300万元月息7分的利息数。
被告公司称,李某和张某均是陈某的委托人,这正是公司每月向陈某支付的利息。
但陈某却矢口否认,坚称这是被告公司与李某、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与本案无关。陈某还提供了一份李某与该公司之间100万元汇款凭证,以证明该公司在李某处也有欠款。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在审查原被告历史案件中发现,去年11月原、被告民间借贷一案曾经在定海法院立过案,陈某要求该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92万元及按每月2分利支付利息,后陈某在被告承担诉讼费以及支付部分利息的条件下撤诉。根据现有证据,截至去年初,被告公司已偿还陈某400余万元,何来292万元的借款本金呢?法官推算后发现,这292万元正是按月息7分结算出的。法院又查明,李某与被告公司之间的100万元的债务关系早在2011年已结清,李某与被告公司之间没有债务关系。另外,陈某与被告公司2012年重新签订的借款协议中明确说明,该公司2011年7月汇出给张某的200万元和2012年初汇出给李某的200万元正是用于偿还向陈某所借的款项。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最终查明,2011年7月,被告公司向陈某借款500万元,已偿还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140多万元,以月息2分计,被告公司尚需支付陈某利息等款项37200元。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及时支付拖欠的37200元,不支持原告陈某要求被告偿还120万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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