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一项已存在半个多世纪、被舆论和学界广泛质疑和诟病的制度,终于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而颁布于1982年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已“试行”了三十多年。按照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的观点,劳教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创立到“文革”时期,劳教是“政治斗争的工具”;而在1978年改革开放后,劳教转变为“社会管治的手段”。
不容否认,在特殊历史背景下,将那些“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曾经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正如那句名言:“完善的新人,应该是在劳动之中和为了劳动而培养起来的。”劳动曾被认为是塑造“新人”的不二法门,同时也是对相关人员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但是,在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今天,劳教制度却备受合法性质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劳动教养显然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
劳动教养突破了“法定原则”,无需法院审判定罪,仅需公安机关独自决定;而在程序方面,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论制等都无法实行;甚至被劳动教养者不服,都没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这些年,我们日益强调“微罪不起诉”等人性化法治理念,对那些根本达不到刑事处分的人却动辄限制一年以上人身自由,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关于劳教制度,一直存在两个“多”:一是拍案奇闻多,可能只是惹恼了某个领导,或者只是倒卖门票,都有可能被送去劳教;二是要求取缔的社会呼吁多,每年两会以及全国法制日,社会各界要求启动违宪审查、取缔劳教制度的呼吁不绝于耳。
在这种语境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意义比当年废除收容遣送制度还要大得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废止劳教制度,正是一个生动的诠释,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意义上,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们有理由对“法治中国”建设充满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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