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四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服刑人员申诉不得阻挠
2013年12月24日 03:36:27
浙江日报杭州12月23日讯(记者 黄宏 通讯员 张兴平)记者今天了解到,在省政法委的协调下,省高院日前会同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就保障服刑人员权利专门出台了相关意见。
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申诉权利。服刑人员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判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或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服刑人员提出的申诉,不得扣押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不得阻挠服刑人员行使申诉权利。服刑人员写给有关司法机关的信件,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拆阅,信件将由刑罚执行机关登记,加盖“信件转递章”,直接转寄有关司法机关。
今后,各相关单位将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承办、监督服刑人员的申诉案件。法院或检察院收到服刑人员的申诉材料或者刑罚执行机关的书面建议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做好登记;对决定立案审查的,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刑罚执行机关和申诉人。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办理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要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服刑人员提出申诉的方式,可以由本人或者通过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申诉;服刑人员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当写明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服刑人员书写申诉材料有困难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向刑罚执行机关口头提出,请求帮助。
意见还规定,申诉不影响对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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