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0日讯 2013年,台州市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很大比例与电动车有关。
交警部门的相关数据显示,去年,台州市接到的电动车交通事故报警数量达到18796起,占全部交通事故报警数的27.26%;其中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83人,占全年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38%。而且,这个数据呈“逐年递增”的势头。
台州市交警支队事故科科长王熙表示,涉及电动车交通事故数量居高不下,直接原因大部分在于电动车驾驶员醉酒驾车、超速行驶、突然变向、抢道、占道行驶、违章载人,另外还有电动车本身的质量原因。
王熙介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与普通自行车形成混合交通流。相对而言,超标电动车比普通自行车的速度快、质量大、制动时惯性也大,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另外,因电动车行驶速度较快,许多电动车驾驶员转入机动车道行驶,而电动车的速度又比机动车慢,所以在机动车道内又与机动车形成混合交通流,导致电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然而很多地方交警上路检查的结果表明,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现象十分严重。
王熙表示,很多电动车的行驶速度都在20km/h以上,甚至有的超过40km/h。很多电动车的生产厂家也未能按照《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中“时速不超过20km/h的规定进行生产,使电动车整车的稳定性、可控性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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