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一些龙头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危机,引发众多债权人“集中性”、“恐慌性”诉讼。由于案件分散在全省各地,如按通行的属地管辖,将由各地法院分别审理执行,很容易造成同类案件裁判不统一、保全措施、执行手段相冲突等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各方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利于政府部门统一化解工作,影响经济秩序和维稳大局。为此,省高院紧跟省委的部署,审时度势,创新性运用诉讼法原则,先后于2008年10月、2012年9月、2013年6月下发了实行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有关通知,在全省建立健全了专项集中管辖制度,即对涉同一龙头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重大债务案件,统一交由一个法院(通常是企业住所地或主要债务资产所在地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以确保案件处理同步,尺度相同,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程序对涉企纠纷案件的化解能力
2008年至2013年,全省法院共对57家企业及其318家关联企业的案件实施集中管辖,共受理相关案件8285件。截至目前,已办结8039件,涉47家企业的案件全部审执结完毕,其中7家企业恢复正常生产,19家企业破产重整,14家企业由政府处置或其他企业接管,7家企业停止生产,为涉诉企业维持或恢复正常经营创造了条件,从而尽量避免了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区域性金融和维稳风险。
具体实践中,省高院明确把是否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指导集中管辖案件的重要政策思想,树立尽量救活企业的司法理念,从严把握适用范围,合理把握审判尺度,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帮扶企业应对困难,增强企业家的创业、投资信心。相关法院紧紧依靠当地的党委领导,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在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风险方面的主导作用,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协同的协调新机制,对涉及到职工安置、重组协调、政策扶持等重大问题,形成多元化解合力。针对涉案企业资金链的紧张程度、债务类型、债务人群体、企业偿债能力、所处经济环境等不同情况,创造性地采取了司法重整、清算重组、协助重组等不同处置模式,以实现风险化解效果的最大化。实践表明,集中管辖是依法合规前提下的司法创新举措,在保障民生、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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