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等委员及部分人大代表,分别听取与审议了省公、检、法、司四家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的工作情况。当厉志海副主任听取了省检察院有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措施后强调说:冤假错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重口供轻证据,司法人员必须转变理念与办案方式,保证案件质量。
去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浙江省检察院即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作为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全面提升执法办案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契机。而在推动新刑诉法的贯彻落实中,省检察院领导强调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死刑案件,一件也不能错!”而为了这“一件也不能错”,全省检察机关作出了很大的努力。
“防止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
今年11月8日,省检察院的一份文件通过机要通道传到了全省各个检察院,而这份文件的分量有多重,各级检察长们心里是明白的,这份文件的正题是《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
案件总量全国第二、人均办案全国第一,这是近些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严峻现实。为了破解这一难题,确保案件质量,浙江检察机关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新刑诉法开始实施前,省检察院就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引导大家转变执法理念,并以破解重点难点问题为突破口,在下发学习贯彻新刑诉法的通知中即研究确定了对浙江检察工作有重大影响的12个重点课题,由院班子成员牵头调研并形成专题报告。在制定与推进实施方案中,又先后明确了46个重点项目,组织各级院攻坚克难,合力打开工作局面。在排查、筛选重点难点问题时,把严防冤假错案作为一个重要的着眼点,结合今年来我省相继发现与纠正的“两张”等冤假错案,研究制定《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十八条意见》,围绕有可能发生错案、冤案的证据问题与纠错机制等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意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在形成这一意见过程中,在全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严防冤假错案大讨论,强化案件质量与责任意识。同时,把健全机制制度作为保障。针对操作层面执法标准、工作程序等方面制度的缺乏,着力健全完善配套制度。省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其他省级政法机关先后制定出台了19项制度,即将会签7项制度,确保新刑诉法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案件质量。
引领“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改革
去年7月2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死刑案件审查模式专家论证会在杭州举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敏远等一批刑事诉讼领域的顶级专家学者到会。这次论证会之所以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广泛关注,是因为浙江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提出了“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改革,这无疑是对我国传统的司法机关办案模式的一次挑战。
省检察院的这项改革举措的出台与尝试,一方面是吸取了省内外几起产生较大影响的死刑错案的深刻教训,一方面也是为了适应新刑诉法所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原则要求,意在切实扭转以往过于倚重口供定案的不正确倾向,严防死刑冤错案件的发生。省检察院的这一率先所为,得到了省委、省人大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新刑诉法开始实施后,省检察院将“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在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刑事案件中进行了推广运用。同时,针对新刑诉法对证据种类的调整,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强化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运用,出台了《公诉案件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定》,借助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法医、物证、司法会计鉴定、声像资料等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三类技术性证据的复核把关,甄别证据真伪、补强证据体系、严防冤假错案。目前,全省检察机关已在1483件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开展了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复核,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办案工作中,各级检察院都加强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根据以往发生冤假错案的教训,由刑讯逼供等所导致的非法证据往往成为冤假错案的“源头”。据此,省检察院联合省公安厅制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定》,通过讯问笔录与同步录像分析比对,及时发现核实非法证据线索。温州、绍兴等市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制定非法证据调查核实与排除、补正的工作衔接制度,提升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性和操作性。省检察院还积极推广宁波江东等地开展“庭前会议”的有效做法,联合省法院、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庭前会议工作的通知》,充分运用庭前会议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庭前证明,完善补正瑕疵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为了确保检察机关查办腐败案件的质量,省检察院在湖州市检察院进行了非法证据防范预警工作试点,并根据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出台了《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建立非法证据防范机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反贪初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和规范职务犯罪的初查工作,防范并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理性文明办案。
不批准逮捕率上升25.7%
“构罪可捕”≠“构罪即捕”,这道理显然是易懂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往往是重罪责的惩罚而轻人权的保护,批捕率一直居高不下;而较高的批捕率也影响了案件的质量,侦查人员对已捕案件往往习惯于作“有罪推理”,导致一些冤假错案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诉法的核心精神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浙江省检察院在贯彻落实新刑诉法中,将保障人权、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机关的重大使命,在准确及时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肩负起保障人权、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任务。一方面严把批准逮捕关。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条件,改变“构罪即捕”的做法,并在去年即联合省公安厅在余杭区检察院等16家单位开展审查逮捕必要性说理试点工作,今年又联合省公安厅就审查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把握与证据移送、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面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全面推行批捕案件每案必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改进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定位,加强人权保障。今年全省检察机关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4099人,同比上升25.7%。同时,探索建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省检察院在总结海盐、奉化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省公安厅制定《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办法》,就案件范围、审查方式和程序等方面做了细化规定。杭州、嘉兴、衢州等市检察院单独或联合公安机关出台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动态评估及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一押到底”的做法。全省检察机关已对44件案件开展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变更强制措施。另一方面,着力加强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联合有关司法部门制定《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案件工作暂行规定》,明确相关工作流程、衔接配合规范,切实保障辩护律师执业权利。
在严格控制逮捕条件与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省检察院还根据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等特别程序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联合教育、民政等11个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等,强化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加强对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和监督,与有关司法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刑事公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健全与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今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已经促成1172件案件刑事和解,促进了司法工作的科学发展。
抓住“队伍素能”这个关键不放松
7月2日,省检察院多功能厅,为期3天的第三届全省侦查监督十佳办案能手、优秀检察官业务比赛在这里拉开帷幕,由11个地市推荐的36名检察官参与比赛。比赛内容分法律知识测试、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制作、案件汇报与现场答辩等三大项。而作为决赛项目的“案件汇报与现场答辩”环节更是吸引了大家的眼球,比赛现场可谓“险象”环生、精彩纷呈。
各级检察长们心里都明白,最好的制度设计也要靠人去执行,去落实;只有当检察官队伍的素质能够与之相适应,才能将好的制度设计转化为优质的案件质量。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全省检察机关积极适应新刑诉法对检察机关强化自身监督、提升队伍素能以及加强执法保障等方面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提升执法办案工作的能力。
省检察院在专门举办6期全省性执行新刑诉法培训班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系统性全员培训工作机制,通过举办全省电视电话专题讲座、网络培训和选派业务骨干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培训等途径,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侦查初查能力、客观性证据审查能力、鉴定人出庭作证和电子数据应用能力培训等,着力提升检察官队伍的业务素能。同时,省检察院在完善基层检察工作考评体系、突出案件质量与规范执法导向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执法办案内部监督暂行规定》,对接新刑诉法关于规范执法的新要求,突出执法监督重点、完善监督程序,规范和细化责任追究。
今年以来,省检察院督察部门围绕诉讼当事人权利保障、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及理性文明办案等重点问题,到11个市院和44个基层院开展专项检务督察,提升检察干警公正执法、依法规范办案的自觉意识。组织开展全省反贪反渎部门“整顿作风、严明纪律、规范执法”专项教育检查以及全省公诉案件、死刑案件、反贪案件质量专项检查,对照落实新刑诉法新要求,剖析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第三届业务专家评审与第四届“优秀检察官”的评选,以典型的正能量引领与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能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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