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去年6月23日,14岁男孩小温跟随母亲去苍南莒溪大峡谷穿越。结果,小温分小组跟一驴友一起,最终失踪。四个月后,小温骸骨在峡谷某处被发现。时至今日,小温爸爸仍未在警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上签字,他始终怀疑小温的死因,却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结论。昨天,他通过律师向苍南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对当时同行的六名驴友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六人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9865元。
昨日记者联系上小温父亲时,他在外地出差,开口聊起小温,就是一阵沉默。从去年6月23日小温失踪,再到10月27日找到小温的大部分遗骸,小温家人经历了从期望到煎熬再到绝望的过程。直到找到遗骸后,家人还是期盼能够通过警方得出最后的死因结论。但警方通过长时间的调查后,认为“本事件没有犯罪事实”,在今年1月23日向小温家属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此,小温父亲始终保留自己的意见。
小温父亲告诉记者,对于小温的最终死因,他自始至终都心存疑问:小温因何溺亡?数千人数月搜寻为何无果?为何遗骸最终在巨石缝隙中被发现?他心里有着很多问题,但他同时也知道,自己或许永远也不会知道这个答案。
对于警方出具的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小温爸爸说自己到现在仍未签字,但他已经被动接受这样的事实,“市县两级公安出具的最终结论,让我放弃了再继续追问的念头。”小温爸爸说。
春节过后,经过全家人商议后,他们决定向律师寻求帮助,以期通过法律途径来对本事件有个最终的了结,而当天随行的六名驴友成了他诉讼的对象。昨日,作为小温家属的代理律师,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温正搭向苍南法院递交诉状,向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以及领队吴某等六名驴友索赔共计1159865元。
代理律师:那次活动全程均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
温正搭律师认为,在此案中,与小温及其母亲同行的6名驴友,全程均存在过错和不当之处。
首先,莒溪大峡谷还未完全开发,很多地方还属原始状态,这对于一个未成年人而言,穿越活动过于危险。领队吴某作为此次户外探险的发起人与组织者,自身对大峡谷不了解,事先未制订探险路线,未履行提醒安全注意义务,对其中的危险性严重估计不足。在活动中,吴某领导组织不力,导致活动团队分散,存在重大过失,尤其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对危险的预知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安全警示义务对他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他并未最终阻止小温参与。
其次,一行8名队友参加探险活动,事实上相互之间已形成了一个小团队。法律意义上,团队队友之间在户外活动中均有监管和发生危险时相互救助的义务,特别是7个人同意接纳未成年的小温参加本次户外探险,除了团队之间的监管和相互救助义务外,对小温又形成了临时监护的责任。但团队成员却各自分组,完全未顾及小温作为一个未成年人,仅和一名队员徒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最后与小温在一起的徐某独自离开,致小温留在深山野岭中,这种恐惧心理常人无法承担,何况是未成年的小温,这种行为导致了小温的失踪和死亡,违反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临时监护义务。
此外,该团队队友未履行救助义务。队员出现险情后,成员有相互救助的义务,队员间互相妥善照顾未成年的小温是先行行为下的一种义务,尤其是领队,“驴友”团体虽是一个比较松散的团队,不管队员有无明示或者默示,团队的发起者和队员就是临时监护者,因为这是起码的社会规则,负责者应该为自己的错误决定承担责任,而且在小温遇险后,领队和其他队员却以第二天上班为由未协助救援人员,给救援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难度,领队和其他队员的这种行为是不负责任的。
六名被告:心里同样不是滋味
昨日,针对小温父母对六名同行驴友的诉讼,记者也联系了这六名当事人,而本案中最重要的两人——最后离开小温的徐某以及领队吴某都说“心里不是滋味”。
领队吴某告诉记者,自己也知道事情一定会走到这一步,“当初曾到苍南进行调解,但因为各种原因,最后却不了了之。”而关于赔付的金额,他表示还未接到法院通知,当记者告诉他具体金额时,他也未予评价,只说到时候再想办法。此外,他称这起意外后,自己便不再组织类似活动。
而本起事件中的关键人物徐某,也表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法院若判了,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吧!”
另一同行驴友小徐认为这起事件中,自己并无责任,他举例类似探险活动中都按照现在的逻辑来说,每位同行者都不用买保险或者签协议了,“要是出了事都向同行者索赔,那么互相之间都成了彼此的‘保险’。”他表示在事后也查询了相关事例,同意私下对家属进行补偿,而闹到法院,他表示自己心里难以接受。
而另外三名驴友均表示保留自己的意见,对该案件不予置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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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漂流一人溺亡家属向同伴索赔119万
去年7月,我市有10人相约结伴去青田漂流,不料乘坐的橡皮艇被湍急的水流打翻,一人不幸溺水身亡。事后,死者梅女士的家属将其余9名同伴一并告到鹿城法院,索赔丧葬费等共计119万余元。后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组织者瞿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万元,漂流活动的其他同伴不承担责任。
关于这起案例,小温的代理律师温正搭也曾向记者提起,虽有相似处,但还是有所不同:首先是案件死者分别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另外梅女士的落水事件纯属瞬间发生的意外,而小温从意外掉队,以及被徐某单独留在悬崖上,直到最后的死亡有一段长期的过程;而与小温失联后,徐某并未第一时间返回参与搜救,以致贻误救援的最佳时机。
说法
户外探险爱好者期待出台法规让行业更好发展
对于户外运动存在的风险以及可能会紧随而来的意外索赔,我市的户外探险爱好者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非专业驴友往往通过QQ群或是驴友论坛自行组团,费用AA制,责任也就成了AA制,虽有领队,却没有真正起到作用,非常容易出事。”温州市户外运动协会副主席“顶峰”建议说,对于类似风险自负的户外团队,他们更提倡寻找相对正规的户外俱乐部。
而温州市山地救援队负责人介绍,我市每周参与户外运动的人数已超2万人次,数量今后还会增长,但对于户外运动的领队资质以及正规俱乐部的建立仍未跟上,一旦发生类似意外,如排除人为因素,最终仍会归咎于组织者或领队,所以他们希望能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户外运动能够健康发展。
当时参与搜救的户外运动爱好者杨邦革认为,所有户外运动均存在各类风险,而事先对风险进行评估以及购买保险,才能最终规避风险。因为当时参与了整个搜救过程,所以也最接近事件中心,他还是认为小温的“悲剧”本可避免。
律师
户外运动签免责书并不能完全撇清关系
在互联网高速发达的今天,组织户外活动是一件极为简单的事情。只要有人在QQ群或者论坛发个帖就可以组织成行。召集人往往还会作出类似《免除责任书协议》来对责任进行免除,“所谓领队和活动负责人都是挂名而已,没有保障您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事实上,一旦出事,这样的协议并不能完全撇清关系。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建胜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活动参与者有能力根据自身条件加以判断,因此其本人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然而,这不代表召集人或组织人就无任何民事责任。召集人对路线的选择、户外活动的方式、救助工具的准备等仍有合理注意义务及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法院会以此在公平原则、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分摊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经营性、营利性的户外探险运动,其风险致害责任则一般参照《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断,责任明显大于自助式户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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