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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网购233台空气净化器 消费者向未发货商家索赔85万余元
2014年03月17日 21:13:28

  浙江在线杭州3月17日讯(记者 施宇翔 实习记者 章丹青 通讯员 尚法)飞利浦空气净化器,“11.11狂欢价2499”、“11.11零点准时开抢!”看到这样让人心动的广告,福州人陈先生一口气抢购了233台,共计人民币58万多元。

  可时至今日,商家依然未发货。一怒之下,陈先生便将商家及其天猫网上超市同时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赔偿最低直接经济损失、资金周转损失等,总共85万多。

  3月17日下午,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个案件。

  很多人应该都还记得,去年的“双11”当天,很多淘宝、天猫上的网店都打出了“秒杀”、“抢购”的广告,为自此的产品宣传。

  和很多网友一样,2013年11月11日零点刚过一分钟,福建人陈先生在天猫网店一家叫“飞利浦XX网络专卖店”以每台2499元的价格成功抢到了233台飞利浦空气净化器,这批货物分5个ID的订单购买,并于当天支付给店家582267元。

  按照承诺,店家必须在11月20日之前发货。但陈先生说,商家迟迟不予发货,却以高于3499元的价格在同公司经营的官方旗舰店出售。

  期间,陈先生多次联系商家,每次客服都以敷衍了事,他认为商家严重违约。另外,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也未对未发货的订单定期排查,理应对该违约事件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则认为陈先生下的5个订单是不符合交易规则的,属于无效合同。

  商家称,陈先生抢购的233台空气净化器是通过5个ID购买的,而这5个ID都属于陈先生一人所有,而网上已经明确标明了“每人限购50件”,商家认为陈先生利用网络交易的特殊性,隐瞒了真实身份,投机取巧。

  陈先生辩解说,在购买时,自己已经告知商家5个订单为同一人,收货地址为同一个地方,即实际购买者是一个人,当时商家并没有就此提出疑议,是默认的。

  不过在庭审过程中,陈先生也坦诚,这批空气净化器够得后,他是用来转卖的,每台可以卖到3000余元,但是他购买后,对方却没有发货……

  商家认为,这次双十一活动仅仅是针对消费者身份的,不认可像陈先生这样用于“二次销售”的订购。

  货物未发,陈先生认为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他要求商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共计233000元整(最低损失=(3499元-2499元)*233台=233000元)。对此,商家则解释说,虽然所售货物的型号均为飞利浦空气净化器AC4074,但双十一卖的和现在销售的还是有区别的,双十一卖的是厂家直接提供的特供产品,并且其无法预见陈先生的经济损失。

  第二被告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则认为,天猫商城仅仅是提供了交易平台,不涉及该案件的交易。天猫有规定,延迟发货的,商家需向买家支付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三十(金额最高不超过五百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将以天猫积分形式支付。

  由于本案双方都不同意调解,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来源: 原创 作者: 记者 施宇翔 实习记者 章丹青 通讯员 尚法 编辑: 王霄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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