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侵权的“狮峰龙井”。
浙江在线04月25日讯 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省茶叶集团、杭州狮峰茶叶公司),是杭州两大“茶叶巨头”,前者拥有狮峰牌龙井商标,后者拥有狮牌龙井商标,均为浙江省驰名商标。商标都与狮峰山有关是因为这一带的龙井茶据说品质最佳,乾隆钦点的十八棵御茶正位于狮峰山上。
昨天上午,这两大“茶叶巨头”在法庭互相指责对方不正当竞争,原因就出在这商标上:省茶叶集团以自己持有狮峰牌商标为由,要求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在包装、茶行和网上旗舰店停止突出使用“狮峰”两字,并赔偿其损失29万余元。但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否认侵权,并当庭指责省茶叶集团无法证明其狮峰牌龙井产自杭州西湖狮峰山一带,涉嫌虚假宣传。
4月26日就是“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日”,又恰逢西湖龙井热销季,杭州滨江法院微博直播了庭审全程。到现场听庭审的,还有不少龙井茶农。案子也凸显出杭州西湖龙井品牌保护与原产地保护之间的矛盾。
省茶叶集团:
我们有“狮峰”龙井商标
被告侵权使用
为的是攀附名牌
省茶叶集团拥有狮峰牌龙井商标,可以追溯到三十多年前:1983年,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注册了“狮峰”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龙井茶。1992年11月30日,商标权利人变更为中国土畜产浙江茶叶进出口公司。2010年12月6日,省茶叶集团通过受让的方式获得了狮峰牌商标,狮峰牌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出口名牌。
省茶叶集团说,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虽然有自己的狮牌商标,但还是在以各种形式使用“狮峰”商标:一是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在其河坊街门店,将企业字号“狮峰”两字在销售的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二是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在其官网上,对茶叶产品进行宣传,多次使用了“狮峰茶叶”、“品狮峰”等各类文字;三是被告位于河坊街的门店招牌的横匾为“狮峰茶行”,竖匾为“正宗狮峰龙井茶”。
“这些行为,是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省茶叶集团认为,“狮峰”龙井在茶叶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而被告使用原告商标后,产品销量大增,仅从天猫网上的销量排名来看,杭州狮峰茶叶公司的“狮峰”龙井销量最大,排名第一,“给我们造成了重大损失”。
省茶叶集团的诉讼请求包括,杭州狮峰茶叶公司及其河坊街门店立即停止将原告狮峰牌商标中的“狮峰”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茶叶产品上突出使用;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将省茶叶集团注册商标中的“狮峰”作为企业字号在店面、官网的宣传页以及“天猫”的旗舰店上突出使用的行为,并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狮峰”字号或者规范使用企业名字;赔偿经济损失。
原告
A
杭州狮峰茶叶公司:
原料来自狮峰山
“狮峰”应为通用名称
不允许被注册成商标
“原告是在滥用商标专用权。”对于省茶叶集团一方咄咄逼人的态度,被告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也丝毫不让步。
除了搬出浙江茶志的研究资料外,他们当庭拿出与狮峰山原产地茶农签订的茶叶收购合同与及十多家狮峰山一带茶农、茶商的联合支持声明,并表示他们的原料来自狮峰原产地,茶叶更正宗。
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一方指出,“狮峰”指的是杭州西湖区龙井村狮峰山一带出产的绿茶,是狮峰龙井茶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出了茶叶的产地和品质。使用“狮峰”或“狮峰龙井”字样的目的,只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地进行真实的描述,使消费者获取必要的信息,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一方的代理律师分析说,西湖龙井因产地不同,炒制方法各异,历史上就曾将茶品分为狮(峰)、龙(井)、云(栖)、虎(跑)、梅(家坞)5个品类,其中以“狮峰”龙井品质最佳,十八棵御茶就在狮峰山上。不论在狮峰商标注册之前,还是之后,狮峰山产地的茶农和厂商一直都在共同使用“狮峰”龙井这一名称进行种植,生产和销售。“狮峰”牌商标从注册到官司前30多年时间里,商标权利人从未阻止茶农茶商使用“狮峰”字样,“狮峰”龙井作为商品通用名称被人们使用,是不可争议的事实。
此外,被告代理认律师认为,“狮峰”商标被注册是国家商标立法尚不完善时的一种政府主导行为,有其历史原因,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狮峰”作为地理名称和通用名称是不允许被注册。省茶叶集团在2010年从他人处受让该商标后,没禁止他人继续使用“狮峰”字样,“狮峰”作为通用商品名称,其已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要求,而这正是省茶叶集团等“狮峰”商标权利人对自己权利长期漠视所致。
至于“在门店招牌和官网上使用‘狮峰’字样,被告一方认为这属于简化使用企业字号的行为,不构成对被告商标权的侵害”。被告律师认为,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使用“狮峰”作为字号已经有20多年,作为杭州市茶叶生产的龙头企业,“狮峰”字号在茶叶行业和广大消费者中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杭州狮峰茶叶公司是单一的茶叶企业,并无其他经营项目,简化使用企业字号,称自己为“狮峰茶叶”并无不妥。
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代理律师指出,就西湖龙井茶这一商品本身而言,被告甚至有着比原告省茶叶集团更高的美誉度和知晓度,不存在“傍名牌”的主观意图,他们在使用“狮峰”字样时,也使用了自己的狮牌商标,因此不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
被告一方特别指出,在这场正宗“狮峰”龙井之争中,省茶叶集团实施了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据他们所知,省茶叶集团并非西湖龙井茶的茶商、在杭州西湖区内也没有龙井茶基地。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为保护原产地而批准对西湖龙井茶实施地理标志保护规定,被告并无资格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使用“狮峰”商标,反而可能且误导消费者。
被告
B
龙井茶农:
狮峰山自产的龙井,不能叫“狮峰龙井”了?
在狮峰山拥有6亩茶园的李师傅昨天也参加旁听。李师傅今年56岁,在狮峰山种植龙井有近40年,祖祖辈辈几百年都在这里种植龙井茶。
“我家的茶叶都自己卖。”李师傅说,自己家种植的茶叶既没有卖给昨天官司中的原告,也没卖给被告,一直是自产自销。
“在狮峰山种植的龙井不叫‘狮峰龙井’那该叫什么?”在旁听完庭审之后,李师傅和同行的其他茶农反问记者。他们说,他们卖的茶对外就一直叫“狮峰龙井”,这是狮峰山茶农和茶商世世代代默认的通用茶叶名。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杭州狮峰茶叶公司代理律师也提到,“狮峰”龙井品牌的形成凝聚着当地茶农、茶商几百年的心血和智慧,在原告与其他狮峰产地茶农、茶商共同精心经营和发展下,将狮峰龙井的市场做大做强之际,之前与“狮峰龙井”没有任何关联的原告,通过受让获得狮峰牌注册商标后,以侵权为名,对同行业正常使用通用名称的行为提起民事侵权诉,用意十分明显,即以这种貌似合法的途径意图垄断公共资源,霸占整个市场,窃取他人劳动成果,这是一种恶意竞争行为,是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原告的行为得逞,将严重侵害龙井产地广大茶农和茶商的合法权益,并对整个行业产生严重的冲击。
昨天的官司同样吸引了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商会的关注。该会的会长戚国伟到庭旁听,但其对这场“茶叶巨头”之间的官司发言谨慎。他说造成目前的局面,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和原产地保护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如何协调之间的矛盾需要有关部门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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