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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在先还是产地为准 谁才是最正宗的“狮峰龙井”?
2014年04月24日 22:36:20

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4月24日讯 (记者 施宇翔 实习记者 章丹青 通讯员 滨法) 一家是声明先注册商标的省内著名茶叶生产企业,另一家是号称茶叶原产地的杭州知名茶企,两家企业同时认为自己才是“狮峰龙井”真正的主人。

  今天上午,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案子,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茶集团)将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狮峰)及其子公司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侵犯自己的注册商标权并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杭州狮峰在庭上争锋相对,认为企业作为茶叶原产地,对产品商标拥有不可争辩的使用权。法院在听取双方辩解之后,宣布案件择日宣判。

  “狮峰”归属之争是品牌在先还是产地为准?

  原告浙茶集团在庭上列举了“狮峰牌”商标的注册历程。

  2010年12月6日,原告通过受让得到了“狮峰牌”文字及图形商标。经过多年经营,该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出口名牌”。

  浙茶集团认为,被告是在1998年更名为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该企业名称变更为“狮峰”的时间系在原告的“狮峰”图文被注册为商标后。

  浙茶集团在起诉书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官方网站、广告宣传、网上商店中停止使用“狮峰”二字,并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原告还认为,由于“狮峰”龙井是其旗下龙井茶的专属品牌,在茶叶市场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以各种形式使用原告的商标后,其产品的销量大增。仅从天猫网上的销量排名来看,杭州狮峰的“狮峰”龙井销量最大,排名第一,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杭州狮峰认为,“狮峰”指的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村狮峰山一带出产的绿茶,是狮峰龙井茶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了茶叶的产地和品质。

  被告律师辩称,杭州狮峰使用“狮峰”或“狮峰龙井”字样的目的,只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地进行真实的描述,使消费者获取必要的信息,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狮峰”是否是商品通用名称?原被告争论激烈

  为了证明“狮峰”龙井能被自己企业合理利用,被告杭州狮峰在庭上还引用了很多史料。

  据被告陈述,据1939年钱承绪的《西湖龙井茶叶概况》一文记载,当时龙井茶依产地和品质分为四个区即“狮、龙、云、虎”。狮字区主要包括龙井村、狮峰、天竺、灵隐一带的龙井茶……

  由于狮峰一带的土质为白砂土,疏松肥沃,含磷量高,且山林植被茂盛,茶树受漫射光照,有利于茶树新芽叶芳香物质、氨基酸等成分的形成和积累,炒好的狮峰龙井,绿中透黄,呈嫩黄绿色,俗称糙米色,冲泡后香气清高持久,滋味甘甜醇厚,被誉为“龙井之巅”。

  到上世纪70年代,省、市有关部门对西湖龙井茶建立标准样,将龙井茶归并为“狮峰龙井”、“梅乌龙井”、“西湖龙井”三个品类。而作为狮字号的“狮峰”龙井通用名称始终在使用,从未中断过。

  被告还称,即使1983年中国土畜产进出口公司浙江省茶叶分公司注册了“狮峰”牌商标后,当地的茶农和茶商仍然继续在使用“狮峰”龙井这一名称,且该商标从注册至今长达30年多的时间内,商标的权利人从未提出过异议,一直都默许人们共同使用“狮峰”龙井这一商品通用名称。

  原告则认为,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狮峰”或者是“狮峰龙井”是商品通用名称。

  另外,原告还认为“狮峰”或“狮峰龙井”没有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被告所援引的书籍,均只是对于西湖龙井的推广介绍类读物,远不能构成专业工具书,不能作为法律上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浙茶集团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这点,双方又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两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狮峰”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被告与原告存在某种联系,进而将两者的产品关系混淆。

  杭州狮峰辩称,被告的河坊分公司的店招上,在“狮峰茶行”下端注名了“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专卖店”字样,在店招左侧进门口醒目处,挂了“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河坊分公司”的企业名称招牌。在网站上,也明确写明了被告公司的全称。任何一个普通大众都可以完全区分原告和被告,不存在混淆可能。

  原告还认为,自己企业的“狮峰牌”龙井茶在其悉心经营下,在国内外市场上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尽管被告抗辩其自有的“狮”牌也已享有一定的美誉,但其在商品宣传和门店店招等方面均突出使用的是“狮峰”二字,其应承担不正当竞争的侵权法律后果。

  被告则认为,杭州狮峰自身在行业内的品牌知名度并不低于原告,不需要也没必要来攀附原告商标。

  被告代理律师称,杭州狮峰使用“狮峰”字样的目的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地进行真实的描述,使消费者获取必要的信息,被告根本不存在“傍名牌”的主观意图。

  介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记者 施宇翔 实习记者 章丹青 通讯员 滨法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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