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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兴不动产非法吸储1612万案重审 主犯盼创业还债
2014年06月19日 19:28:17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汪洋
【摘要】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裕兴不动产以资金周转为名,向公司员工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612万元,涉及受害人达26名。
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6月1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汪洋) 上午9点半,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裕兴不动产”案进行重审二次开庭。

  去年8月,张裕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两项罪名被杭州西湖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6年。因不服一审判决,张裕兴提出上诉,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西湖区法院今年2月25日进行了重审,今天进行重审二次开庭。

  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2009年上半年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张裕兴伙同被告人郑瑛、程瑛等人,以浙江裕兴需要资金周转为名,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熟人介绍等方式,向公司员工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612万元,涉及受害人达26名。

  2010年5月,张裕兴为了提高公司资信,达到开展银行授信业务资质要求,决定对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从原1000万元增资到5000万元。由于缺少自有资金,张裕兴通过他人委托胡金燕出资办理增资验资、工商登记等事宜。

  2010年5月10日,胡金燕将其筹措到的人民币4000万元,以浙江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3600万元、张钟英出资400万元的名义存入天策担保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验资账户。

  待次日验资完毕后,张裕兴将上述投资款从杭州天策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抽逃,用于归还胡金燕的借款。至案发时,抽逃的注册资金尚未补足。

  张裕兴及其辩护人认为,天策担保公司的增资不是个人主张,而是公司管理层的集体决定,且款项也没有打在张裕兴的个人账户上,因此该案应该归属于集体、单位犯罪。

  而公诉人则认为,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抽逃出资,都是在裕兴的名义下进行的,裕兴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和天策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上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股东成立,但实质上是由张裕兴一人控制的一人公司,因此应该认定为张裕兴个人犯罪。

  是否构成“抽资出逃”罪?

  法庭上,公诉人询问张裕兴,吸收的1612万元公众资金是否投入了个人名下,用于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张裕兴都进行了否认。

  “募集到的所有钱都交给了公司,公司出现困难时,我甚至还将自己一套价值450万元的房子作了抵押,还从工商银行个人账户里取出120万元用于公司发展。”

  张裕兴说,对天策担保公司的增资,是为了获得银行授信业务,保护的是公司的利益,且账户由公司专人管理,不是为了他个人获利。

  而公诉人则对天策担保公司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他认为,天策公司与裕兴公司两者不分彼此,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仅仅由于一笔500万元的业务,天策公司便出现资金链断裂并导致破产,说明天策担保公司的实缴资本在2000万元以下,并不具备从事担保业务的资质。

  希望能够减刑出狱创业还债

  今天的庭审现场,张裕兴特意穿上了工作服,说话声音洪亮。他说,今天是他入狱第500天,他希望早日出狱后重新创业,将欠下的债务还清。

  “我已经是花甲之年了,我觉得此生没有遗憾,因为我是可以把命拿来拼企业的人。”张裕兴在法庭上说,因为不知道民间借贷是违法了,所以做了错误的事情。他希望二次重审能让他减刑获释,出狱后他将重新创业,早日偿清债务。

  张裕兴的辩护律师也认为,案发后,张裕兴并没有逃跑,而是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主动向警方交代了借款人名单,有投案自首情节,因此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不过公诉人则认为,对方辩护律师在提到张裕兴时,所使用的是知情人士,而不是一个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行为,因此不构成自首条件。

  公诉人认为,张裕兴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建议法院判处其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未当庭作出判决,将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 林佳佳

标签: 裕兴不动产 非法吸储 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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