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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集资所得2亿多 大部分放贷或个人挥霍
2014年07月30日 08:00:07 来源: 温州网 陶京津 吴祖坚

   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温州市区男子李志静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集资2亿余元,还拉来堂弟李剑帮助其操作集资款项往来。为了虚假转让股份,让自己亲弟弟李志孝帮忙藏匿价值千万元的资产。前天,温州市检察院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将该三人诉至温州市中级法院。

  李志静和弟弟李志孝、堂弟李剑,均系鹿城人。根据指控,2007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志静以投资矿山、酒店等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及亲朋好友60余人非法集资达2.1亿元人民币,集资所得除归还本息6847.05万元外,大部分资金高息转借给他人,小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云南香格里拉康特钼矿业责任有限公司(简称“云南康特公司”)和温州市风生经贸有限公司,还有部分资金挥霍于购买房产、豪车、名表等个人消费。至案发时,李志静尚有1.42亿元集资款未归还。

  被告人李剑在明知李志静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使用以自己名字办理和李志静交给其的十余张银行卡(账户),为李志静非法集资行为的资金往来提供便利,共同参与了李志静非法集资的行为。而被告人李志孝在明知李志静系用非法集资所得的资金购买云南康特公司股权的情况下,未实际出资,先后将960万元所谓的转让费汇到该公司账户,协助将李志静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到自己名下。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志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剑协助被告人李志静实施集资诈骗行为,应当以集资诈骗罪(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孝明知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协助资金转移,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分别对三人依法提起公诉。

标签: 非法集资|个人挥霍|放贷 责任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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