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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车位却办不了产权证 29名业主联合状告开发商
2014年07月30日 09:04:47 来源: 温州网 张银燕 叶卉 程遥

   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温州市民汪女士在7年前花了23万元从温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手中买了一个地下车位,但是钱花出去了,人却糊涂了,因为这个车位至今没法办产权证登记手续。

  这件事情,让汪女士非常揪心:五年前房开公司向其交付车位后,她便缴纳了车位物业维修基金,后来也缴纳了契税,手续都是合法的,为何产权登记备案就是办不了?

  汪女士家住市区龟湖路名豪园,这件郁闷事不仅发生在她一个人身上,向名豪园的开发商购买了地下车位的业主们都碰到了同样的难题。近日,包括汪女士在内的29名业主,因得不到车位的产权证,将房开公司告到了鹿城法院。

  【业主】

  买车位办不了产权证

  汪女士今年62岁,是名豪园1幢的一位住户。

  房子是2007年购买的。汪女士说,购房的时候,房开要求业主捆绑买车位。“不捆绑就不卖给我们房子。”汪女士说,没办法,名豪园190名业主只能从房开公司那买了车位。

  2007年5月,汪女士与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地下车位买卖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约定,房开公司要在2009年8月30日前向业主交付车位,并在交付后的270日内,将权属登记交产权登记机关备案。

  合同签订后,汪女士支付了定金,到了2009年5月12日,房开公司如约向业主交付了停车位,汪女士将23万元车位款付清。

  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当年5月15日,汪女士缴纳了1463元的物业维修基金;当年6月9日,她向相关部门缴纳了6900元的契税。但是让汪女士郁闷的是,按照合同约定,本应在2010年6月6日报备的产权登记,至今却杳无音信。

  多次与房开协商无果后,日前,汪女士联合28名业主将温州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至鹿城法院,要求其履行办证责任,并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自2010年6月6日起,暂算至今年4月6日,每户各获赔9.66万元)。

  【开发商】

  公司已尽到相应责任

  7月24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名豪园近30名业主和代理律师均来到了法庭,房开公司指派了两名律师出庭应诉。

  法庭上,业主方的代理律师称,根据合同约定,业主己履行义务,缴纳了停车位款和契税,如今房开公司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登记手续,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所规定,尽快履行办理产权登记的义务,并交纳违约金。

  对此,房开公司代理律师为难地说,他们承认车位至今未取得产权登记,但这个责任不在房开公司。他说,2009年10月,房开就向市房屋登记中心递交了190个汽车泊位的产权登记手续,但最终市房屋登记中心没有受理。所以,他认为房开公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房开公司代理律师进一步解释,房开公司在对车位进行开发前,已取得相应手续,包括土地证和规划手续。车位开发后,房开公司取得了预售许可证。此外,与车位相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过房管部门的备案。他说,以上种种,都证明房开公司销售车位的手续合法。

  【房管部门】

  机械车位不属于不动产

  法庭辩论阶段,一份由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的复函,引起原被告代理律师的争论。

  经鹿城法院向市房屋登记中心调查,7月3日,市房屋登记中心出具复函。函件称,名豪园开发商向该中心申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包括地下室机械停车位。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机械车位属于机械设备,不具有固定界限,不能独立使用,不符合房屋登记客体的要求,因此不属于不动产,无法予以登记。

  “机械车位也是有固定界限的,车辆只能停在界限内,而且一户一个,是独立使用的。”法庭上,原被告律师都认为,房管部门在2006年已经向房开公司发放了名豪园190个停车泊位可作为不动产销售的预售许可证,这说明已经默认了机械车位属于不动产,而2009年向市房屋登记中心申请产权登记时,却不予办理,让人难以理解。

  【法庭陈述】

  最终责任到底在谁

  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业主方律师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查市房管部门发放给房开公司的名豪园车位预售许可证上的190个泊位,是否包括涉案的车位。此外,业主方代理律师称,房开公司未办理的190个地下车位产权登记,不仅包括机械车位,也有平面车位,将车位作为不动产出卖,却无法按承诺提交产权登记,最终责任仍在房开公司。

  对此,房开公司代理律师再一次向业主方代理律师强调:“是第三方造成的,至于第三方是谁,你懂,我懂,在座的人都懂。”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标签: 车位|产权证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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