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5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陈文文)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将积极鼓励运用PPP(公共私营合作制)模式,严格规范运用BT等融资模式。今后,除了公共租赁住房、公路这两类政府性投资项目还允许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外,其余政府性投资项目都以鼓励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为主。
《意见》出台也意味着,为了严控地方债风险,浙江将从债务融资走向股权性融资,栽好PPP这棵“迎客松”,念牢BT的“紧箍咒”。如何理解这种新变化及其可能产生的效应?记者采访了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专门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
省发改委:浙江处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间资本长期面临投资渠道受限的困境;另一方面,城镇化加剧了公共产品和服务供需矛盾,建设资金缺口突出。
《意见》主要体现两点思路:一是审慎稳妥运用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规范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二是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快公用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积极探索PPP等模式,有望解决浙江“融资平台债务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民间资本进入难”三大问题,实现政府融资、公共服务供给、民间资本准入的三方共赢。
记者:相较BT模式,PPP有何优势?
省发改委:PPP模式有着BT模式无可替代的优势,PPP更强调的是一种公私合作,目的在于发挥共同利益的最大化,在这种模式下各方往往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从项目的论证阶段就能实现社会的广泛参与,不同于BT模式下只能在项目招投标阶段介入。
《意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通过PPP融资建设模式投资我省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并明确规定“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综合开发模式。
鼓励PPP发展的另一面是严控BT模式。《意见》规定,要求采用BT等债务模式融资建设的,投资方当年的净资产不低于融资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资方应具有1个以上的BT成功建设业绩,且无不良信用记录;投资方须在融资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
记者: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有哪些比较具体的规定?
省发改委:主要从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的适用范围、投资方条件和决策程序三个方面。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审慎稳妥运用BT等政府性债务融资建设模式,除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BT等融资建设模式举借政府性债务。”
其次,关于投资方的条件。为选出优秀的投资方,《意见》规定投资方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并能为项目建设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第三,《意见》明确规定“地方审批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拟实行BT等债务模式融资建设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债务风险。
记者:浙江有无尝试过PPP融资?
省发改委:浙江目前用PPP模式融资的项目有两个,杭州地铁1号线和温州幸福轨道。杭州地铁1号线是引入香港地铁公司作为合作伙伴,杭港地铁负责建设,香港地铁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此模式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并引进了先进管理经验。
正在建设中的温州幸福轨道是省内首个“真正意义”上按照PPP模式来融资建设的项目。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内就完成15亿元的包括民资在内的资金募集,首创国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吸引民资参股建设的先河。
从债务融资到股权性融资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今后我省将积极鼓励运用PPP等股权性融资建设模式,加快公用基础设施等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和有实力的企业参与PPP建设项目管理,鼓励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筹集投资资金。
《意见》要求,各级发改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财政等部门研究推出一批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由项目的主管部门牵头拟定具有吸引力的合作条件,经相关程序向社会公布。各级财政部门要着手建立PPP工作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先行开展PPP模式融资建设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项目+物业”等综合开发模式。
对BT等融资模式,《意见》强调,要严格规范运用此类融资建设模式。规定,经省级财政部门评估核定后,列入债务高风险地区的市、县(市、区),不得增加政府性债务余额,不得运用BT模式融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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