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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烧伤女孩赔偿难 律师解读饭店吃饭出意外谁来赔
2014年09月10日 19:05:36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摘要】 据悉,小倩被烧伤是因为烧烤店一名女服务员操作不当所致,服务员、烧烤店要承担多大的责任?烧烤总店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烧烤店事发现场监控截图

        浙江在线杭州9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徐安)9月2日,浙江义乌20岁女孩小倩在当地一家烧烤店被液体酒精烧伤,伤情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明天,小倩就将迎来第二次大手术,巨额医疗费用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小倩的家人。

  据悉,小倩被烧伤是因为烧烤店一名女服务员操作不当所致,服务员、烧烤店要承担多大的责任?昨天,烧烤店总加盟店董事长王艳接受浙江在线记者时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治疗费用,烧烤总店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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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女服务员、烧烤店均无力赔偿巨额医疗费

  昨天,记者在杭州浙医二院见到了小倩的母亲周女士,她告诉记者,小倩的治疗费用很高,她曾考虑将家中的房产卖掉为孩子治病,亲戚的劝说让她暂时打消了念头。不过,周女士向好几个朋友打听过这种烧伤病的治疗费,有些人甚至说要好几百万,让她更加顾虑。

  好在目前社会各界的热心人士都在为小倩捐款,截至昨日,周女士的爱心账户已经收到了2470位市民捐款,共筹得善款52万余元。

  小倩出事的那天,是烧烤店的女服务员操作失误,在火焰未熄灭的情况下倒入液体酒精,造成了这场悲剧。事发烧烤店在这次事故中存在责任。

  昨日,记者也致电了烧烤店的老板吴先生,吴先生表示,自己一定尽全力补偿小倩的医疗费,但自己的确也“能力有限”。

  吴先生说,这家烧烤店开了1年多,前期投入了40多万,还没有收回成本,生意也一直比较淡,最近一段时间生意突然好了起来,但却发生了这样的事。

  吴先生表示,自己也想过把店卖掉,但目前为止没人愿意来接手,所以也不知道怎么办了。

  至于那位倒下液体酒精的女服务员,吴先生说她是贵州人,来店里打工才半个月,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了点小伤,“她说自己也拿不出这么多钱,所以到现在为止,她还没有拿出任何医疗费用。”

  吴先生这家烧烤店,属于一个加盟店,昨天,该加盟总店的负责人王艳在接受浙江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看到小倩的遭遇感到很心痛,自己作为总店的负责人愿意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

  律师:烧烤店要承担主要责任总店有管理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究竟谁的责任最大?谁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义务?本网记者咨询了相关律师。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建祥表示,在这起事故中,责任最大的赔偿主体应该是事发时的烧烤店。

  “虽然说这个伤害行为是由那名女服务员造成的,烧烤店和女服务员之间是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伤害,应由雇佣人来承担责任。”

  孔建祥称,女员工之所以发生这样的行为,与烧烤店管理不当,没有对员工进行严格的培训有着很大关联。

  当然,如果说烧烤店曾经对女员工进行了培训,操作失误完全由员工违反规定引起,那么烧烤店可以向员工部分追偿损失。不过,孔律师认为,即便这种情况,追偿时难度不小,比较女服务员是打工的,恐难以承受如此巨额费用。

  另外,关于烧烤总加盟店在此事故中是否也存在责任,孔建祥表达了他的观点。“加盟店如果是独立经营的,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和总店的关系并不是很大。”

  不过孔建祥认为,即便如此,总店还是有管理上的责任,因为总店在向加盟店收取加盟费的过程中,有义务向加盟店提供技术、管理、培训上的指导,发生了这样的事故,总店在管理上还是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3岁幼童就餐时被烫伤父母状告餐馆获赔

  其实,在饭店等营业性场所发生人身伤害造成纠纷的案例并不是个例。

  今年2月份,3岁的小越(化名)跟着爸妈到西湖区的一家餐馆吃晚饭。饭后,小越的爸爸去柜台结账,妈妈在一边跟朋友们聊天,小越一个人在一边玩。几分钟后,服务员端着一大碗热的酒酿圆子从厨房出来,撞到小越,滚烫的圆子泼到了小越头上。小越被送到医院后,经过检查确诊为浅二度烫伤。

  3月份,小越将该餐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33000余元。小越的爸爸认为,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提供安全消费环境,而小越之所以受伤是因为餐馆员工的过失。被告餐馆认为,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提醒牌,已经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本次事故发生和原告监护人看管不力也有关系。

  最终,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判被告餐馆向原告赔偿各种损失1万元。

  营业性场所发生人身、财产侵害纠纷怎么办?

  如果消费者在餐馆、酒店等营业性场所发生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并和经营者发生纠纷,应该第一时间保留证据,也就是取证。

  西湖法院民二庭的王法官称,消费者进入营业性场所后,相当于和对方订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经营方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了人身、财产安全纠纷,作为消费者要做好取证工作。首先,营业性产所的视频监控可作为有力证据,佐证当时所发生的一切;另外,消费者在事件发生时,可以寻找目击者,留下其联系方式,或者要求对方当场给做书面证明。

  发生侵害行为时,消费者还要注意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并要求警方做好报警记录,因为这也是一块重要的证据内容。

  王法官同时也提醒,作为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也需要做好一些提醒工作。

  “经营者应在店内放置各种提醒标识,比如地面湿滑,请注意脚下安全、请保管好随身财物等标语。一旦发生纠纷,经营方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这些信息。”

责任编辑: 赵洁

标签: 义乌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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