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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3年查处虚假诉讼201件 多为逃避执行转移财产
2014年10月15日 16:20:16 来源: 温州网 曹根华 陶京津

   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 昨天,温州市人民检察院透露,2012年至今年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查处虚假诉讼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法院刑事判决25人。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胡金龙介绍,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分析,虚假诉讼主要目的是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

  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俞秀成说,检察机关不仅要抓紧建设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库和造假人员数据库,推进惩治虚假诉讼“逃废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还要挖掘背后可能涉及的法务人员违法行为线索,为温州金融改革营造良好司法环境。

  逃避执行

  案例

  房子面临被强制执行

  黄某与人造假借据打假官司

  2007年4月,黄某以自己坐落在乐清的二间房屋作抵押,为金某向银行借款105万元作担保。贷款到期后,因金某无力偿还借款,黄某的抵押房屋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黄某也有多笔债务被起诉。

  2008年间,黄某与陈某合谋,伪造黄某向陈某借款212万元并出具借据。陈某在2008年7月拿着借据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结案。

  陈某拿着调解书参与黄某债务的执行分配方案中分得执行款24万元,并通过拍卖程序,以175万元的价格竞买得黄某的两间抵押房屋。

  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后,黄某因妨害作证罪于今年4月被判刑10个月,陈某因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8个月,相关民事裁判被撤销。

  分析

  民间债务坏债规模高比例

  一定程度上诱发虚假诉讼

  2011年9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温州局部地区民间借贷风波阶段性高发,在此背景下,虚假诉讼时有发生。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青分析说,民间债务坏债规模的高比例,一定程度上诱发债务人尽可能想办法赖掉债务或者以有限的财产尽量多还一些债务,在伪造财产不能的情况下,虚构债务降低清偿比例,提高受清偿的债权人数量。另外,传统民间借贷主体上的无限制、形式上的无要求、内容上的无禁止等“低门槛”特征被虚假诉讼利用,隐藏在陌生人社会中而难以识别。

  转移资产

  案例

  签假玉石交易合同打假官司

  杨某某抽逃公司资产4850万元

  在杨某某、林某某虚假调解案中,杨某某为抽逃在外地公司中的资产,以其在外地的公司作为履行担保人,与亲戚林某某虚构4850万元的玉石买卖合同。

  林某某以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某的外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凭借民事调解书顺利从外地公司扣划4850万元到林某某的账户。

  去年11月7日,该案由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告起诉。这是温州目前涉案额最大的虚假诉讼案。

  分析

  双方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合伙人利益

  据统计,在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中,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占八成以上。

  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胡金龙介绍,虚假诉讼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后,骗取生效法律文书,以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合伙人利益,或者稀释被分配的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默契性,损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怎么破局

  “假诉讼成本低制裁轻”这个难题怎么解?

  由于生效法律文书在债务市场中具有强大的对冲功能,造假者收益颇丰,而投入成本低廉。唯一掣肘其效益的是刑事风险和民事制裁,但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不断推高查处成本,且制裁甚轻。

  为破难题,2013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中确立了大额、涉众借贷强制备案制、定向债券融资制度、定向集合资金制度,设立民间融资管理的主体、民间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等。这降低了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增加虚假诉讼成本。

  另外,目前,杭州和温州鹿城区、乐清市等地的公、检、法、司已建立联动机制,市公安局鹿城分局还在全省率先成立打击虚假诉讼侦查中队,这些联动实践,对虚假诉讼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链接警惕作假逃避执行

  根据检察机关归纳,逃避执行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

  第一条是虚构债务,稀释其他债权人的分配份额。

  乐清市检察院移办的黄某某虚假诉讼案中,黄某某夫妇因民间借贷纠纷负债400万元左右,其在乐清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

  为了减少损失,黄某某夫妇授意周某、张某某等15人虚构债务事实,伪造30万元至230万元不等的借据,共计1800万元,向法院起诉黄某某夫妇。

  周某等人获取生效法律文书后参与执行分配,并将执行款返还给黄某某夫妇,致使其他债权人少分数百万元。

  第二条是虚构事实,阻碍执行程序顺利进行。

  瓯海区检察院移办的陈某虚假诉讼案中,陈某因与朱某有700万元的借贷纠纷,朱某在2011年9月申请预查封陈某所有的某处房产获得准许。

  同年10月,陈某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虚构2011年4月已将房产以728万元卖给张某,张某已支付购房款655万元的事实,并由张某作原告起诉陈某,后在法院主持下张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法院确认上述买卖合同有效,导致陈某与朱某2012年4月的借贷纠纷判决无法强制执行该房产。

  第三条是虚构权利瑕疵,妨碍竞买人购买。

  典型的如被执行人虚构租赁事实,伪造长期如5~15年,且租金一次性事先支付的租赁合同,让竞买者“望而却步”,流拍后债务人指使亲戚朋友以变卖的形式低价转移所有权。

标签: 虚假诉讼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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