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06日讯 虚构巨额欠款单,伪造合同,威胁、贿买他人作伪证……男子毛某“自导自演”了三起虚假诉讼,让自己控制的两家公司打官司,还上演“父告子”、“侄媳告叔伯”的骗局,目的就是为了坑合伙人,涉案金额高达500余万元。昨天上午,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三起虚假诉讼的“导演”毛某以贿买、威胁等方式多次指使他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已构成妨碍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自己告自己”,坑的是合伙人
49岁的毛某是湖北人。2002年12月开始,他成为温州市新美新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新美公司”)、温州市毛实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毛实公司”)的股东,他哥哥毛甲和其儿子毛乙分别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毛某成为这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王某是新美公司股东,2005年购得了公司49%的股份,但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只管拿分红。2007年,王某发现毛某经常不经过财务,将公司账户资金抽走挪为他用。于是,王某要求退股,为拿回自己的投资款,他将毛某告上法院。一审、二审,毛某均败诉。
但为了让合伙人拿不到钱,毛某自导自演了一出“自己告自己”的把戏,虚构公司欠了巨额债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毛某指使哥哥毛甲、儿子毛乙等人伪造有关新美公司欠毛实公司货款395余万元的《长期合作合同书》、《欠款单》等证据后,由其儿子毛乙代表毛实公司于同年4月10日向法院起诉新美公司,要求判令新美公司支付货款395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立案后,毛某以利诱方式指使哥哥毛甲、以威胁方式指使岳某等人于同年6月19日到庭作虚假陈述并达成调解协议,6月23日获得法院调解书。
“父告子”,又想坑入伙股东
同样栽在毛某手里的,还有某文具公司老板戴某。戴某在入股毛实公司过程中,毛某未提及新美公司有欠毛实公司395万余元货款的情况。
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毛某和儿子毛乙又演了一场戏,打起一场“父告子”的追偿房租官司。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9月,毛某指使毛乙伪造了有关毛实公司向毛某租用鹿城某大厦某室的《租赁协议书》等证据。同年9月6日,毛某向法院起诉毛乙和毛实公司,要求判令毛实公司支付租金13万多元及滞纳金3万多元。
法院立案后,毛某指使毛乙于2011年11月4日到法院作虚假陈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获得法院调解书。同年11月23日,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立案。
执行期间,法院发现毛某与其儿子毛乙之间串通伪造证据、虚构租赁关系,2012年11月26日,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为了恶意避债,怂恿侄媳告自己
毛某在外欠下债务,但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恶意避债,毛某还以低价售房为诱饵,指使其侄媳贾某通过公证方式,伪造了虚假的买卖房屋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毛某指使贾某伪造了有关贾某向其购买鹿城区某大楼某室房产并支付定金58万多元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后,贾某于同年4月25日向法院起诉状告毛某,要求判令毛某返还购房定金及违约金116万多元及利息。
法院立案后,毛某指使贾某于同年6月12日到法院作虚假陈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审理期间,贾某承认自己受毛某指使作伪证,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裁定驳回其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涉及虚假诉讼3起,涉案标的额达到500余万元,且其中的2起案件已实际骗取了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另一起进入执行阶段,他多次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及诉讼程序,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
公检法司合力打击虚假诉讼
鹿城法院方面透露,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呈多发态势,不仅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种类也复杂多样,比如虚构巨额借款、捏造合同、伪造证据材料等,作伪证也从简单的亲属、朋友之间串通,逐渐演变为威胁、贿买作假证者……
虚假诉讼也成为不法分子“淘金”的一种手段,隐藏在虚假诉讼背后的真相越来越多元化。从简单的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到变相套取合伙人资产、将抽逃出资行为“合法化”等制造虚假诉讼节省汇费、稀释债务等。
这些行为侵犯第三人合法财产或权益的同时,也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去年8月,鹿城区检察院牵头,会同该区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公检法司四家合力,办案效率翻倍,线索发现、办案质量也大幅提高。
据鹿城区检察院统计,2012年,该院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12件,涉案标的约2400万元;2013年,办理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23件,涉案标的约1.2亿元。目前已有4人获刑,根据其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不等。毛某妨碍作证获有期徒刑4年,是鹿城区政法系统合力打击虚假诉讼以来,情节最为严重、判刑最高的一例。
律师告诉你
要重点关注款项的交付证据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或执行,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近几年虚假诉讼案件大幅增加,民间借贷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最有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应当特别关注。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如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案外债权人、公司的股东等应加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
无论是虚构巨额借款,还是捏造合同、伪造证据材料进行虚假诉讼,其证据的真实性、证据链的完整性方面往往经不起审查。借款纠纷案中,应重点关注债务产生的时间、地点,款项的交付证据;合同纠纷案中,应重点关注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款项支付方面的证据。
另外,应特别关注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间的关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之间通常有特殊关系,如夫妻、亲属、同学、朋友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亲戚、朋友之间进行虚假诉讼,容易操作。虚假诉讼双方在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后,多愿意通过调解结案,从而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的目的。
与虚假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虚假诉讼,可以向法院举报或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提出要求,参与到诉讼中。对于已判决或调解结案的案件,可向法院提起再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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