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11年前的2月25日,《浙江日报》头版出现了一个名为“之江新语”的政论栏目,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以笔名“哲欣”撰文,到2007年3月25日为止,先后刊发了232篇短论。
从《“四位一体”的辩证统一》到《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从《坚持科学维权观》到《建法治安村》,从《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到《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细读这些与法治相关的精辟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睿智与远见,可以看到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紧密结合地方实际推进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思考与探索。
在“法治中国”建设大步向前的今天,再次用心学习这些论述,相信我们每个人都会有更多的思考和感悟。
聆听,法治的声音
《之江新语》有关“法治浙江”论述摘登
《之江新语》,是习近平同志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在《浙江日报》头版上写的专栏文章。细读这些文章,篇篇使人振奋,引人深思,而其中,就有不少有关法治建设的精辟论述。本报特撷取相关的一些经典文章,以飨读者。
坚持科学维权观
(2005年9月26日)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基本职能。当前,在改革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矛盾和权益纠纷,给群团组织的维权工作带来新的挑战。正如发展要讲科学一样,维权也要讲科学。坚持科学维权观就是科学发展观在维权工作中的体现和要求。
坚持科学维权观,关键是要做到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统筹协调。我们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工作中注重维护群众合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益。要牢固树立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把维权工作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同时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合法理性有序地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维权工作作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打破部门分割,整合维权资源,完善维权管理网络,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能力。
建法治安村
(2006年4月28日)
农村稳才能天下稳。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提出,传统的中国农村是靠推行“礼治秩序”来进行治理、实现稳定的。这种以传统伦理纲常为主要内容的“礼治秩序”在我国农村维持了几千年,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民的思想和行为。如今的中国农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有了很大的进步。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要实现农村的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就必须继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同时,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建立一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秩序”。就我省来说,在近两年“平安浙江”的创建中,突出抓了农村基层方面的工作,推动了农村法治建设。在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我们要结合推进“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全方位的普法教育体系,进一步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农村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以此为新农村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四位一体”的辩证统一
(2006年5月8日)
建设“法治浙江”与十六大以来省委作出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机构成了我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在这个总体布局中,深入实施“八八战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抓手,全面建设“平安浙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文化大省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努力建设“法治浙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此提供根本保证。它们之间是内在统一、有机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这“四位一体”的辩证统一,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性,反映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动性,每一个方面既具有质的规定性和各自丰富的内涵,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体现了科学发展和普遍联系的整体性,以辩证的思维、从全局的高度、按统筹的方法,谋划了各个方面的工作,使之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
法治:新形势的新要求
(2006年5月10日)
当前,我省正站在“十一五”发展的新起点上,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这是经济发展的腾飞期、增长方式的转变期、各项改革的攻坚期、开放水平的提升期、社会结构的转型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对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的不断提高,对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不断调整,对从法律和制度上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结构和社会组织形式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依法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的增强,对强化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出了新的要求。所有这一切,都对党的执政能力特别是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这样的新形势、新要求下,必须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积极建设“法治浙江”,逐步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纳入法治轨道。
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
(2006年5月12日)
市场经济的高效率就在于价值规律、竞争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规律的作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等价交换、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需要法治上的保障。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从这一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推进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动因,就是要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价值追求。我省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
(2006年5月15日)
和谐社会是秩序良好的社会,它要求社会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反对无序化和无序状态。实现社会和谐有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遵循。只有把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纳入法治的调整范围,经济、政治、文化和谐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切实的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都具有法治的属性,“民主法治”是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公平正义”是社会规则与个人能力的和谐,“诚信友爱”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充满活力”是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安定有序”是公民的行为方式与社会秩序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生产、生活、生态良性互动的和谐。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无论是人与社会的和谐关系、人与人的和谐关系、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还是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和谐关系,都必然会表现为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这一意义上说,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同时,法治也为社会和谐提供重要保证。法治通过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平安浙江”与“法治浙江”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都体现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等价值追求,都是为了追求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建设“平安浙江”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更加发展、政治更加稳定、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安康。建设“法治浙江”致力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理性的社会秩序,逐步实现浙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我们提出建设“法治浙江”的一个重要的着眼点,就在于不断深化“平安浙江”建设、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
(2006年5月17日)
普及公民法制教育、形成全社会法治风尚,对建设“法治浙江”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古人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其实,使法必行之法就是法治精神。从客观上说,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这包括培养人们的理性精神、诚信守法的精神、尊重法律权威的精神、权利和义务对称的精神、依法维权和依法解决纠纷的习惯等等。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法律当中“最重要的一种”就是这种风尚,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坚持法治与德治并举
(2006年5月19日)
道德是法治的基石。法律只有以道德为支撑,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而成为维系良治的良法。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法治和德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一个靠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各自起着不可替代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作用,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保障社会的健康和正常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刚性手段,以德治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柔性手段,只有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保障社会健康协调地发展。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把握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坚持一手抓法治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把法律制裁的强制力量和道德教育的感化力量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硬性的律令和柔性的规范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把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结合起来。要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知荣辨耻、扬荣抑耻、近荣远耻,明荣耻之分、做当荣之事、拒为耻之行,在全社会形成明德守法的良好风尚。
党的领导是法治的根本保证
(2006年5月22日)
法治建设体现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浙江”,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浙江”建设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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