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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废止《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
2014年11月28日 17:42:48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李利
【摘要】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在线杭州11月28日(浙江在线记者/李利  编辑/胡芸)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今天上午在杭州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和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全面深化改革涉及立法问题的梳理工作,并在全省五级人大代表中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的主题活动。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结合全省人大代表在主题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法规分类处理意见,并提出第一批集中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方案。

  本次废止的8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些法规大多制定时间较早(上世纪80、90年代),已不适应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内容已基本被新法覆盖,实践中不再执行。

  决定修改的6件法规则为《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涉及16处条文,分别根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等改革要求,以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等要求,对其作出修改。

责任编辑: 胡芸

标签: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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