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31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陈俏 沈听雨)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纳入专项社会救助范围;因意外事故或大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有劳动能力却不愿工作的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今天,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为我省打造了一张涵盖“吃、穿、住、医、教”等基本生活需求的大救助网络——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活动均适用。该条例也是全国首部综合性社会救助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记者看到,条例明确,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和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低保边缘家庭纳入申请范围
根据一些地方的惯例,只有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政府才给予其最低生活保障。对此,我省作出突破,把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也列入专项社会救助范围。
条例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家庭(即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也可申请有关专项社会救助。
“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些处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实际生活状况,可能比低保家庭更为困难,所以条例特地增了这个群体。”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分类救助的需要,可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认定范围,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人均月收入认定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此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民政部门的统计,目前全省共有低保家庭成员65万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70多万人。这意味着,未来全省可申请专项社会救助的人员将扩大一倍。
条例还根据我省实际,扩大了部分救助范围。如,将因患大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的救助范围;将教育救助覆盖至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各阶段;对因患大病等特殊原因导致支出型贫困的家庭,给予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等。
有暂时困难可申请临时救助
除了一直较为贫穷的家庭,有些家庭本来境况尚可,但万一遭遇意外,突然处于急难之中,该怎么办?条例的对策是:临时救助。
条例规定,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具体来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对于临时救助对象,不同的困难程度和情形,将给予不同的救助,具体为:给予每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可以适当增加,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因火灾等情形,救助对象住房损毁,无处居住的,根据需要给予临时安置,并参照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给予住房修建补助等。
骗取救助现象有望得到遏制
曾经,个别地方出现开着豪车领低保金的现象。今后,这一问题有望得到遏制。
条例规定,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既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还要将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的变化及时告知当地乡镇(街道)。同时,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委托,可以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不仅如此,条例明确,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还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由有关部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为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认定和定期核查提供依据,从而防止发生骗保情况。对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等情形的,将停止救助。
俗话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社会救助只能解一时之困,恢复困难家庭自身的造血功能才是长久之策。因此,条例特别设置了就业救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各种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同时,为破解宁可吃低保也不愿去工作的“养懒汉”现象,条例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有关政府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民政部门将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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