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8日讯 “我身体不好,不想开玩笑,所以老陈扣住我的颈部时我一点没有防备啊。”受伤后四肢瘫痪卧床不起的老盛,只能委托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传达他的话。面对伤残事实和长期的护理负担,他和家人都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2014年3月4日,老盛一纸诉状将老朋友老陈告上了法庭,提出了172万元的赔偿诉求。近日,越城法院一审判决老陈赔偿老盛各项损失共计869599.6元。
“一起闲聊,一起跌倒,不是故意的,只是个意外。”法庭上,老陈也委托代理律师为其辩护。如今的老陈可真是懊悔不已,要早知道开玩笑地箍住老盛颈部的代价如此之大,他又怎会和老盛开这个玩笑?
59岁的老盛和68岁的老陈都是越城区东浦镇人,住在相邻两村,平时两人关系不错,在一起时总爱聊聊天,开开玩笑。2013年6月10日,他们在越城区东浦镇废丝市场又碰面了,照常又一起闲聊起来,其间,老陈玩笑一般随手箍住老盛颈部,没想到两人居然一起倒在了地上。老陈马上站了起来,而老盛受了伤,从此不能再站立起来了。事发当天,老盛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
此后,老盛分别经绍兴市人民医院、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先后6次共228天的住院治疗,但还是留下了后遗症。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一份《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老盛已达轻伤一级程度。法医鉴定意见为,因故致伤,致颈部脊髓损伤,治疗后遗留四肢瘫后遗症,构成人体四级伤残并需二级护理依赖。本次外伤所致损伤在导致其伤残状态中起着主要作用,外伤参与度拟为70%~80%。
经法院审理核实,老盛因本次受伤所致各项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老盛事发前从事保安工作)、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1065999.5元。事故发生后,老陈已垫付医疗费20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犯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者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事发后对双方及相关案外人所作的询问笔录,以及老盛在就医过程中的陈述,法院酌情确定老陈对老盛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计852799.6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6800元,共计869599.6元(之前老陈已垫付老盛医疗费20000元)。近日,越城法院一审判决老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老盛各项损失共计849599.6元。
昔日好朋友,如今对簿公堂,只因一个玩笑般的动作。法官提醒,朋友间开玩笑很常见,但要把握好方式和分寸,切莫再造成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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