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5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吴佳妮 通讯员 别蒙)走在马路上,你是否会因为身后突然飙过一辆电动车而受到惊吓?是不是在人行道上,也常常能看到电动车按着刺耳的鸣笛声快速驶过?
随着城市发展和生活改变,电动车作为一种轻型轻便节能的交通工具,受到人们的喜爱。近十多年来,全国电动自行车激增。
电动车环保,占用道路资源少,但不容忽视的是,如今电动车事故频发,安全问题已成为电动车行业发展的拦路虎。为此,省政协委员、丽水市政协副主席、丽水市中心医院院长韦铁民带来了《建议我省进一步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建议。
曾经,电动车(这里指电动自行车)有其定义标准,并由此可以进行管理。韦铁民告诉记者,2009年底,为加强电动车管理,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公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市场上销售的整车重量大于40千克、时速超过20千米的电动车定义为轻便摩托车。
这意味着,超标的电动车将归属到机动车管理,那么,依据国家相关法规,驾驶人必须通过上牌照、考驾照、买保险等几道关才可以合法上路。但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该标准中电动车的相关内容暂缓执行。
这就造成了该标准形同虚设,电动车安全管理混乱。韦铁民说,“目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超标电动车,依然在大量生产、销售,造成道路上超标电动车普遍存在。”
“马路上,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电动车,无视交通法规,随心所欲地穿梭在道路上,随意拐弯变道、横穿道路,甚至闯红灯。”韦铁民认为,电动车违法成本低、交通肇事整治难度大,部分驾驶员忽略安全无视交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电动车频频违规。
目前电动车管理比较混乱
韦铁民还建议:我省质监、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对各地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要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我省工商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他说,“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所以要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危害,取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教育群众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同时,要结合车辆销售和办理牌证,对车主进行简易的操作规程、应急措施培训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掌握正确的操作技能,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应严把电动车市场准入关
要加强监督检查等执法力度
虽然电动车有着种种安全隐患,但从方便工作、生活和绿色环保的角度考虑,电动车也有其可取之处。
“毕竟现在许多城市道路比较拥堵,电动车占用的道路资源少,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拥堵状况。”韦铁民说,“电动车是充电的,没有尾气排放,也比较环保。”
韦铁民认为,把电动车一刀切式地完全“限”掉,不现实也不科学,关键要做的是怎样合理地管起来。
他认为,首先需要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并对我省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布。
公安机关也要根据本省电动车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办理注册登记,认真核查电动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并将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和产品情况通报工业和信息化、质监、工商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