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03日讯 市值75万元的股份为什么仅以53万元的低价转让?原来是包装过的行贿手段。为了让投资的综合楼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综合楼租赁项目合伙人陈某、胡某以及李某为代表的公司便通过低价转让股份的形式,向时任乐清消防大队政委的魏小纯行贿。日前,经瓯海检察院起诉,陈某、胡某因行贿罪被瓯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李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其公司被判处罚金3万元。
根据瓯海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至2010年9月,某餐饮娱乐公司、陈某、胡某与谌晓亮(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投资乐清柳市翔金垟综合楼租赁项目,李某代表餐饮娱乐公司参与项目运作。
2012年年初,综合楼因未经组织竣工验收而擅自进行内部装修被查处,被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李某、陈某、胡某等人想要找时任乐清消防大队政委的魏小纯(已被判刑)来帮忙疏通一下,能够在综合楼不停止装修和使用的情况下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最终商定将综合楼项目的10%股份低价转让给魏小纯。
根据计算,综合楼项目同期10%的股份转让价为75万元,而转让给魏小纯的价格却仅为53万元。最终,综合楼项目在魏小纯的“助力”下未按规定停止施工及使用,并顺利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李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陈某、胡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各被告人在归案后均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李某在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案犯一名,有立功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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