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专题聚焦 > 2015全国两会 > 最新消息 正文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立案登记制后 必将倒逼基层政府执法不可任性
发布时间: 2015-03-13 07:53:40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魏皓奋

   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新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最大特点是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监督功能,不再为基层党政工作‘护短’。”昨天,浙江代表团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说。

  立案改为登记制

  降低了行政诉讼立案门槛

  “近年来,各地均有征地拆迁、拆除违章建筑的案件,存在一些程序违法现象,这些把柄几乎都被律师‘抓住’。客观上,基层执法部门在每个月每个季度压任务压指标之下,存在着‘运动式’推进任务的强大惯性,有时难以顾及程序上合法到位。”齐奇说。

  “一旦此类案件走司法程序,必然有诉讼周期。”齐奇说,而当地党政部门常以重点工程、中心工作为由,要求法院不要受理,相关法院也往往采取变通办法把这类案件挡在门外。

  5月1日新法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此类案件法院只能先受理下来,这不但会给基层党政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也加大了法院的审理难度。当然,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倒逼机制,必将倒逼基层政府执法时谨记不可任性。

  齐奇还分析了新法带来的新变化:

  一是立案改为登记制,明显降低了行政诉讼立案门槛。

  二是扩大了受案范围,还增加了对政府部门“红头文件”的附带审查。此外,还排除了征地拆迁案件中,对“钉子户”原来可采用的先予执行强制措施。

  三是强化了对行政机关上下级的连带监督。凡作出维持原行政决定的上级复议机关,也要作为“民告官”的共同被告一起出庭。还规定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个人处以罚款,乃至司法拘留。

  建议取消刑事拘留率、批捕率等

  不合理的考核项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我国诉讼制度改革的方向是以审判为中心,这将深刻地扭转刑事诉讼活动中,实际上长期存在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强大惯性。这意味着开庭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将会越来越具有实质化的特征。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齐奇说,要切实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通过审判程序,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证据制度等还需要进一步重新调整和设定。

  齐奇建议“两高”加强指导公检法司各家,进一步更新观念,主动适应改革要求。取消刑事拘留率、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完善刑事司法相关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各项侦查程序、公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呼吁加快协调、打破藩篱

  大力推进“三项基础性制度”

  我们国家要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和公民代码、法人代码”三项基础性制度必须先行。

  “只有实现每个公民和法人都按照唯一的信用代码进行消费、置产、出入境乃至开业、投资、融资等活动,使他们的信用问题都统一汇总到同一个国家级的信息平台,记录下来,才能倒逼每一个公民和法人讲诚信、重守法,使我国市场秩序的种种乱象得到根本性的扭转。”齐奇说。

  齐奇说,目前,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和国家发改委分别负责牵头不动产登记、公民代码和法人代码制度。但是,建成这三项基础性制度,还需要整合、打通多个主管部门长期存在的“登记分散”、“管理多头”、“信息封闭”的瓶颈问题,以及背后的部门利益问题,导致相关工作的进度相当迟缓。

  为此,齐奇再次呼吁国务院加快协调各部门工作,打破藩篱,加强对难点、重点问题的会诊督办,务求大力推进,早日建成。

标签: 诉讼法 编辑: 石潇俊
相关阅读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