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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借条上添了“月息2%” 法院认为有悖诚信罚款3000元
2015年03月23日 05:16:23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肖菁

   浙江在线03月23日讯 (钱江晚报首席记者 肖菁 通讯员 萧法) 有这么个债权人,原本蛮明确的借款事实,还有借条为证,但是他耍了个小花招,在借条上添加了“月息2%”,后果会怎么样呢?

  去年9月,陈某借了5万元给诸某,还有童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到期后,诸某还不出钱,童某也不愿出这钱。

  今年1月底,陈某起诉到法院,这是一起比较明确的借贷纠纷,被告为诸某和童某。3月中旬开庭时,两被告缺席也没有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陈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证明上述借款事实。

  看似简单的案件,但是法官有一双火眼金睛。在审查这张格式化的借条时,法官发现“利息按每万元每月2%计算”中“2%”的笔迹与其他几处并不一样,显然是用不同的笔书写。意识到借条并非一气呵成时,法官详细地询问了原告陈某。

  法官:“借条上的2%是谁写的?”

  原告陈某:“在出具借条之后,咨询律师时,律师写的。”

  法官:“他为什么要写2%?”

  原告陈某:“他说有2%的利息可以收,就同意他写的。”

  法官:“你的行为是在伪造证据,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原告陈某:“清楚。”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诸某、童某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诸某作为借款人,被告童某作为担保人,未及时履行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显然这个后来添上去的“2%”的利息是不予支持的。

  最后,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诸某返还原告陈某借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童某对诸某上述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

  事后,承办法官还要求原告陈某提到的律师到法庭接受调查。该律师承认,陈某向其咨询利息的事情时,陈某当着自己的面在借条上填写了“2%”,身为律师深知这一行为有悖诚信却未阻止。法官当即对该律师予以训诫。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陈某伪造证据的行为,有悖诚信,法院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标签: 借条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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