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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解读
2015年03月23日 09:02:37 来源: 中国宁波网 谢昭艳 杨迪娜 吴培均

   浙江在线03月23日讯 上周五,晚报报道了我市出台《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消息后,这几天不少市民打电话给晚报和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对自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咨询。

  其中,市民最为关心的,自然是自己的房屋被征收后能拿到多少补偿。其实,作为《办法》的配套文件,《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也同时出台。

  根据这个《规定》,市区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5%的货币补偿补助;同时,如果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还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10%的签约搬迁奖励。

  这两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可以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网址:www.nbjs.gov.cn)或宁波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网站(网址:www.nbzs.org.cn)查看或下载。

  旧城改造需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征收补偿不再考虑家庭人口因素

  根据新政,因旧城区改建(包括成片危旧住宅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房屋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意愿。90%以上被征收人表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房屋均按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或等值换算安置面积,不考虑人口因素,体现市场化补偿安置原则。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可以额外获得房屋评估价15%的补助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依法享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可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之外,还可以额外获得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25%的奖励和补助。这个奖励和补助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签约搬迁奖励,这部分奖励同样适用于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二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补助。

  其中,签约搬迁奖励是奖励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新政规定,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计发,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

  非住宅房屋签约搬迁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发。

  此外,新政还规定,市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获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5%的房屋征收补助。

  而市区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计发房屋征收补助。

  其中,商业用房征收补助标准为:评估价值不足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为10%;500万元以上的为5%。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征收补助标准为20%。

  值得关注的是,相较现行政策,新政还对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单独计算,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办公、商业、仓储用房)或400元(商业用房)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成片危旧住宅征收纳入新政体系

  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还将成片危旧住宅区征收也纳入政策体系。

  不过,这里要强调的是,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在获得补助和奖励,以及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换算标准等方面,与一般房屋征收项目有所不同。

  根据新政,成片危旧住宅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补偿资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购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

  至于签约搬迁奖励,成片危旧住宅区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至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履约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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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宁波市|土地 责任编辑: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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