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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因为借条后附加了一行字 30万借款无法追回
2015年03月23日 10:37:57 来源: 湖州在线 吴昊 潘晶晶

   浙江在线03月23日讯 家住安吉孝丰镇的王姐近日向安吉法院递交了一份案件撤诉申请书,放弃向借款人阿丰追讨30万元借款。王姐对承办法官说:“这30万元借得真郁闷。”

  2014年7月,阿丰向王姐借了30万现金,并承诺每月给王姐4500元利息。这等好事让王姐十分心动,交付30万元借款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里不仅详细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标准、借款期限等内容,最后还添加了一行小字——“该合同在借款交付后生效”。

  正是这一行小字,使王姐最终没能要回30万。

  原来,王姐借款后不久,阿丰便消失得无影无踪,王姐一纸诉状将阿丰告上法庭。然而,承办法官告诉王姐,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还没有生效。“你们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类合同必须等附带条件成立时才生效。也就是,你只有交付30万元给阿丰,这份借款合同才算生效。”承办法官说。

  “钱我已经给阿丰了啊。”“那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你是否有银行的转账凭证?或者,阿丰是否出具了收条呢?”“我是给的现金,当时就我和阿峰两个人在场,怎么证明啊?”王姐无奈地说。

  最终,王姐由于缺乏关键证据,再三斟酌下决定撤回起诉。承办法官告诫:“借款时应认真核对借款合同或借条,确定合同的性质和关键信息,不要因为高额利息而放松警惕。”

标签: 借条|还款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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