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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身亡案后续:货车司机法庭三问杭州交警
2015年03月25日 18:59:22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货车司机汪国财应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对其罚款、扣分。汪国财对这样的行政处罚不满,将杭州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浙大校长车祸身亡案事发监控

  浙江在线杭州3月25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拱法 首席编辑/赵洁)去年6月,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车遇车祸身亡,网上公布的一段监控视频,引发了一场舆论风潮。

  不过事件的余波远未消去,随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责任认定,认为货车司机汪国财应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对其罚款、扣分。汪国财对这样的行政处罚不满,将杭州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相关阅读:浙大副校长车祸再起波澜 货车司机告杭州交警将开庭

  今天上午,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浙大副校长车祸身亡 引出行政诉讼争议

  去年6月12日,浙江大学副校长吴平驾驶一辆奥迪轿车,在杭州绕城高速西线南向北三墩出口处与汪国财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导致吴平当场身亡。相关阅读:浙大副校长吴平变道引发车祸 其本人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件发生后,杭州市交警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吴平驾驶的奥迪轿车变道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问题加重了事故后果。交警部门还对汪国财进行了行政处罚,对于超载给予罚款2000元、扣6分的行政处罚;对于货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指标,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汪国财对这几项处罚不服,遂一纸诉状将杭州交警告上法庭,诉求法院撤销这一行政处罚决定。

  问题一:两份认定超载的证据哪一份才有效?

  法庭上,汪国财本人并没有到庭,而是委托了其代理律师进行诉讼。应诉的是三位穿着统一警服的民警,其中一人表示他们都是杭州交警绕城大队的警员。

  在对汪国财的处罚决定中,交警部门认为其超载30%以上,按照浙江省的有关道路交通法,超载30%以上将被处以2000元的罚款。

        汪国财的代理人认为这个结果不合理,因为他们手上也有一份证据,显示当时车上货物的重量并没有超载30%以上。这份证据,是在汪国财的货车行驶到安徽黄山的某个收费站时,进行了一次称重,从而留下了一份称重发票。那份发票显示,当时汪国财驾驶的货车超载在26%左右,没有达到30%以上。

  交警方则回应,之所以没采信汪国财这份证据,首先交警是依据法定职权对事故车辆载重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的,其次是称重使用的计量器具经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检定合格,第三他们采用的是静态称重方式,先对载有货物的车辆称重,再卸下全部货物后对空车称重,差值即为车辆实际装载量。这种称重方式误差率在0.05%,结论可信度高。

  而汪国财的车在收费站采用动态称重方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动态汽车衡)根据其检定证书载明,对五轴车的重量准确度的最大误差是-2.9%,结论会受到角度、速度等因素影响,证据力明显不足,所以没有采信。

  问题二:判定超载的称重现场 当事人不在是否合法?

  汪国财的代理人接着提出,当时交警部门在称重时,汪国财本人并没有到场,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法亲眼见证称重结果,代理人指出,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程序的。

  交警方则称,因为该案造成浙大副校长吴平死亡,依照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他们当时先请事故涉及的司机协助调查,这个程序并没有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两名民警调查取证,并有见证人现场见证,取证合法有效。

  “从当时被告提供的称重现场视频里看,根本没看到见证人,事后我们也没有见到这个见证人,对于这种说法,我们不予认可。”原告代理人在庭上当庭反驳。

  交警方则表示,见证人确实在现场,但因拍摄视频时只有一个机位,所以没有拍摄进去,整个过程是合理合法的。

  问题三:消防救援喷洒的水 是否对称重造成了影响?

  法庭上,汪国财一方还提出了一点疑问,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曾对事故车辆进行喷水,导致了散落在地上的木材进水,木材进水后势必加重重量,交警部门在随后的称重过程中如何判断这个重量有多少?

  对于这个疑问,交警方认为这个重量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当时喷水是为了防止车辆起火,且喷水部位仅限于车辆的破拆区域,范围很小。

  “一共喷了三次水,时间在30秒左右,事后消防部门估计水量在200升左右,散落的木材面积这么大,喷水的面积又这么小,并不是所有木材都受到了影响,且称重在第二天进行,当时天也没有下雨,是干燥的,我们认为这对称重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

  汪国财一方对这个说法并不满意,他们认为,交警部门并没有对他们的问题作出正面回应。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首席编辑 赵洁

标签: 浙大副校长 货车司机 肇事 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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