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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大副校长车祸遇难后续:货车司机不服处罚状告杭州交警
2015年03月26日 06:25:46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陆海峰

  当时的事故现场(资料图片)

   浙江在线03月26日讯 (今日早报 通讯员 拱法 见习记者 金洁珺 记者 陆海峰) 去年6月,浙江大学副校长吴某驾车遇车祸身亡。此后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司机汪国财应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并对其罚款、扣分。

  汪国财对这样的行政处罚不满,将杭州交警部门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该案在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

  原告本人未出席,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去年6月12日清晨6点06分,在杭州绕城高速西线南向北三墩出口处,一辆黑色奥迪车在临近高速下口时突然从最左侧车道变道,随即与一辆安徽牌照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货车发生侧翻,货车上装载的大量木头倾泻而下,压在奥迪车上。

  这起车祸使得奥迪车司机,后被证实为浙江大学副校长的吴某当场身亡。

  尽管去年9月,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奥迪轿车变道是引发事故原因,吴某负主要责任,但事情远没有结束。

  事故认定书中,认为大货车超载、制动系统问题加重了事故后果,因此大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随后,杭州交警部门以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因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上路行驶、大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分别作出罚款200元和2000元,总计扣罚6分的处罚决定。汪国财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被驳回。

  此后,47岁的汪国财一纸诉状,将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告上了公堂。

  昨天上午9点半,杭州市拱墅区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进行公开庭审。

  汪国财因有工作在身,并没有出席昨天的庭审,而是委托了律师和其同事郭先生作为代理人出庭。代理人表示,在这起车祸中,交警部门对汪国财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请求判令杭州交警部门撤销该交通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方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派出三位民警应诉,其中一人为参与办理这起事故的民警。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辩论,双方对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应。

  该案法院将择日宣判。

  三大争议

  1货车究竟有无超载30%?

  庭审中,原告一方承认了所驾驶货车超载的事实,但却对事故认定书中提出的超载率为32.34%的事实依据提出异议。

  事发时货车上装载的木材究竟有多重,有没有达到30%的超载率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

  原告方提供了货车在安徽境内途经黄山某公路收费站时,收到的杭徽高速计重收费发票作为证据。这张发票显示,货车当时所载的木材总重为35.84吨,根据核定载质量27.7吨为标准,其超载率为29.38%,并不到30%。

  按照浙江省相关法律规定,货车超载30%以上的,要处以2000元的罚款,超载30%以内的,则处以500元罚款。

  那么,处罚认定书中的32.24%超载率是怎么称出来的呢?

  交警方回应称,事发后,他们对货车上运载的木头进行了称重过磅,“我们采用的是静态称重方式,先对载有货物的车辆称重,再卸下全部货物后对空车称重,差值即为车辆实际装载量。这样得出了汪国财驾驶的货车车货总重54.49吨、实载36.66吨、超载率32.34%的数据。”

  “在称重中使用的计量器具是经过萧山区质量计量监测中心检定合格的。”交警方称,称重质量在100吨以内时,这种计量器具误差率为0.05%,结论可信度高。

  而对于收费发票上显示的数据,交警方表示,收费站采用动态称重方式,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五轴车的重量准确度的最大误差是-2.9%,而且车辆通过动态汽车衡的速度、行进线路都会降低称重结果,其所得的重量仅作为计重收费的依据,而不能作为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所以他们没有采纳其数据。

  原告方又提出,事故发生后,消防部门曾对事故车辆进行喷水,导致了散落在地上的木材进水,木材进水后势必加重,交警部门在随后的称重过程中如何判断这个增加的重量有多少?

  对于消防员用水加重木材重量的说法,交警方表示,这一影响微乎其微,因为当时喷水面积只限于车辆的破拆区域,范围很小,水量估计在200升左右,而且称重前后天气干燥,不会产生太大的重量误差。

  2车辆称重过程是否需要当事人到场?

  原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曾表示,“如果当时带汪国财一起去现场称重,就完全不会有今天这样的争议了!”

  原告方认为,汪国财在鉴定过程中的缺席,使得其作为当事人理应享有的知情权、质疑权等被剥夺,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程序的。

  不仅如此,原告方对于鉴定过程中交警找的见证人,也并不满意;对于交警提供的称重录像中未能反映卸木材、磅码单形成的过程也有所质疑。

  对此,交警方回应称,6月12日他们介入调查时发现,这是一起致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的是公安部104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不同于行政案件的专项违法查处,在鉴定时不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而在之后的鉴定过程中,他们都有安排两名民警调查取证,以及与当事人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现场见证;鉴定结果出具后,也曾就鉴定结果等举行听证。

  交警方认为,这一过程在程序上并没有问题。

  而对于称重录像画面不全面的疑问,交警方解释,“因为拍摄视频时只有一个机位,所以有些位置没有拍进去,整个过程是合理合法的。”

  3为何两次技术鉴定都在同一单位?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认为,汪国财驾驶的半挂货车的制动装置在本次事故前就存在故障,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据此,杭州绕城交警认定汪国财有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可原告一方却对于交警方委托对货车进行技术检验的单位——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提出了疑问。原告方质疑,为何当他们明确提出,要求另行委任其他鉴定单位重新对货车安全性能进行技术鉴定时,仍没有安排更换鉴定机构。

  交警方则表示,事故认定由交警部门依法委托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进行,鉴定人员均为该所正规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企业职业职称。而两次技术鉴定,虽然是在同一鉴定机构进行,但为两批不同的鉴定人员操作,可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交警方称,在这一过程中,交警也充分保障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将事故车辆的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送达汪国财本人,并保障了汪国财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

  新闻助读

  事件回顾

  2014年6月12日清晨6时06分,在杭州绕城高速西线南向北三墩出口处,一辆安徽牌照的半挂车与一辆黑色奥迪车发生碰撞事故,奥迪车主当场身亡,后奥迪车主证实为浙江大学副校长吴某。

  2014年9月3日,杭州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吴某负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汪国财负次要责任。

  2014年9月7日,杭州交警部门向汪国财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对于汪国财驾驶的大货车因制动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要求上路行驶、大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分别作出罚款200元和2000元,总计扣罚6分的处罚决定。

  2014年9月9日,汪国财向杭州交警部门提交复核申请书。

  2014年9月27日,杭州警方出具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维持原认定。

  2014年12月22日,汪国财对行政处罚决定仍有异议,向拱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2月29日,拱墅法院正式立案受理。

  2015年2月11日上午,拱墅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双方对涉及超载事实、车辆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事实、询问笔录、司法鉴定等证据材料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2015年3月25日上午9点30分,该案在拱墅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标签: 浙大副校长|车祸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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