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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首部审计立法呼之欲出 当好公共资金的“守护者”
2015年03月27日 06:37:08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魏皓奋

   浙江在线03月27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魏皓奋)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都要接受审计监督。昨天,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审计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我省首部关于审计的立法呼之欲出。

  审计作为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权力运行的“紧箍咒”和反腐败的利剑,已经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经过10个月“打磨”

  《草案》已比较成熟

  为当好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审计要用“火眼金睛”看好国家钱财的流向,确保公共资金节约、合理、有效使用,为此,加强对审计监督的地方性立法尤显重要。

  从去年5月的初审,到如今的二审,《草案》经过了10个月的“打磨”,期间,根据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作了多次研究、修改,并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提出了修改稿。

  昨天,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晓光说,“条例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

  需要“双报告”

  杨晓光说,《草案》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审计质量控制等制度,比如规定,审计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和审计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报告”制度。

  同时,我省被国家确定为“开展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试点”,体现审计工作体制改革方向,《草案》规定:国家实行省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为下一步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依据。

  《草案》规定:应当加强对财政资金分配、重大环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产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计。

  审计整改情况

  应依法向社会公告

  针对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及公开的力度不大,刚性不足,没有很好发挥审计监督应有作用的社会呼吁,《草案》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

  首先,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和结果问责,《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审计整改责任制、审计整改督促检查机制和审计结果问责机制,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政府在审计整改中的职责,并强化审计整改情况的问责措施。

  其次,加强审计结果公开,要求审计机关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也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

  最后,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行使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任免等职权的重要依据。

标签: 审计|立法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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