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王益敏)一名职工在上班期间请假,说是要回去探望生病的父亲,不料,途中他遭遇车祸受了伤。职工说,这算工伤;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裁定:不予认定工伤。
这名职工不服气,把人社局告上了法庭。最近,苍南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要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重新进行认定。
上班期间请假,回家途中出车祸,真的算工伤吗?法院的依据是什么?其中,又有哪些争议点呢?
上班期间要回家探望老父亲
他向领导口头请了假
这起官司的原告姓倪,温州苍南人,今年60岁了。事发时,他是苍南一家投资公司的职工。
根据法院调查,倪某和其供职的公司双方对以下这些事实,是认可的:去年5月26日早上6点半左右,倪某就赶到了公司上班。到了早上8点多,倪某向顶头上司口头请假,他的理由是,要去看望摔伤的老父亲。
随后,倪某骑电动车离开公司。大概在一个小时后,倪某的电瓶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受了伤。事后,根据苍南县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方负主要责任,倪某负次要责任。
在家休养了一段时间后,倪某来到苍南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去年8月29日,倪某的申请被受理。
不过,经过近两个月的调查,苍南县人社局认为,倪某请假并未经过公司方面正式批准,也就是说,他属于在上班期间,因为他本人的私事外出发生了交通事故而受伤。这样的话,就不属于工伤。
倪某不服,今年1月30日,他向苍南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苍南县人社局,要求重新认定自己工伤的事实。
受伤时算不算“下班时间”
成双方辩论焦点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向承办法官咨询了相关法律上的问题。在这里,有一条规定是很关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上下班途中,如果一名职工在不是他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受伤,或者在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中受伤的,那么就应该算工伤。
另外,还有一条补充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就算“上下班途中”。
在法庭上,双方也正是就这些法规是否适用本案中的事故,进行了激烈辩论。
倪某方面认为,当天,他离开单位去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应该算自己下班的合理线路。而对于那个时间点,实际上是上班时间,倪某觉得,最多只能算早退,违反了劳动纪律,但不能影响工伤的认定。
不过,苍南县人社局和倪某的公司都不是这样认为的。人社局方面说,这个“上下班途中”肯定要求的是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倪某本身去探望父亲,跟上班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公司方面说,根据规定,请假要正式书面材料,倪某没有,所以,不能认定他是在“下班途中”出车祸的。
法院认定:因为“请了假”
所以算“下班时间”
这个案子,双方互不相让,都不愿调解。最后,苍南法院作出了判决。
承办法官说,既然倪某和公司方面都承认,当天倪某在看望父亲前,确实请了假,那就应该认定,在那个时间点,他属于“下班时间”。
对于人社局及公司方面所称,倪某请假没有得到批准,这个需公司方面出示证据。因为公司暂时缺乏相应的证据,且又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不被法院所采纳。公司提供的考勤制度通告单,只能说明倪某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不能据此否定他“请假回家”的事实。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倪某在下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而且又不是他本人负主要责任,因此要求人社局撤销对倪某“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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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早退的“途中工伤”
如何认定?
昨天,钱江晚报记者就“迟到、早退途中的工伤如何认定”,咨询了此案的承办法官。
法官说,对于职工迟到、早退途中,只要是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一般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
不过,对于迟到、早退的现象,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与是否构成工伤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如果职工事先未请假或发生事故后再请假,均属于旷工,对此,用人单位就要举证证明职工存在旷工的情况。如果职工确实是旷工了,就不存在上下班途中的问题,即使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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