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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告官”更畅通 金华新行政诉讼法下月施行
2015年04月16日 14:51:58 来源: 金华新闻网 张黎明

   浙江在线04月16日讯 记者从今天上午市中级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在今年第一季度,全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比上年同期增加九成。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新法的宗旨是让“民告官”更为畅通。

  据悉,这是行政诉讼法颁布25年后完成首次大修,条文从原先的75条增加到103条,仅30条沿用旧法,73条为新增或修改。在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看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首次明确规定“告官见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也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在这方面,我市部分机关如市公安局做得较好,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在近期审理的两个行政案件中,武义住建局局长出庭应诉,获得旁听人员点赞;市卫计委主动组织市区计生干部旁听庭审,为检视自身执法水平作了一次生动体检。

  二是严格要求在法定期限内举证和答辩。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近期,市民陶某诉我市某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就是因为政府怠于履行应诉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被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而被判败诉。

  三是强化了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律责任。法院遇此情况不仅可缺席判决,还可以将行政机关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四是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责任更加严厉。变“罚单位”为“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即可对负责人按日处50至100元的罚款。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此外,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法院判决可撤销的范围,加大了对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制约,对行政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

标签: 民告官|诉讼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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