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6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王玲玲 编辑/沈正玺) 今天上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吸引了大批媒体关注,因为被告席上坐着衢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赵建林。
今年5月1日开始,新版《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该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在这起“民告官”案件中,衢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赵建林代表衢州市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原告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的几位村民代表“对薄公堂”;案件虽没有当庭宣判,但在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均表示,这场庭审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争议
村民状告衢州市政府
这起案件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衢州第一个“民告官”的案子。
原告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诉称,早在1986年时,原告所属的4400平方米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原江山县人民政府以(86)188号文件予以“征用”,但在那个时候,原江山县人民政府并没有就征地向村民进行告知。
2015年3月3日,这些村民向衢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复议,申请撤销上述土地批文。
但衢州市人民政府经过审查后,认为此申请已超过复议申请期限,最终没有受理复议。
而原告认为,相关复议申请期限应当从其收到上述文件起算,时间上存在问题,故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争议的焦点,便是此份行政复议,到底有没有超过申请期限?
按照相关法律法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在今天的庭审中,原告认为该文件是他们在2015年2月12日的省政府听证会上收到的,而他们在3月3日提出复议,这个时间并没有超过规定期限。
被告衢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根据原告申请复议时提供的相关文件复印时间显示为“2014年9月29日”,这一时间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请。
庭审期间,赵建林接受了原告及法庭的提问,并且对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回答。
法院经简单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关于原告收到涉案文件的时间主张不同,各方对自己主张所提供的证据亦不充分,故法庭决定由双方在七日内补充证据后再另行开庭审理。
常务副市长谈出庭应诉感受:
对政府行政活动有很大启示
“告官不见官”的现象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在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新版《行政诉讼法》中,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庭审结束后,衢州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赵建林表示,此次行政诉讼的案情并不复杂,但其法律意义却十分重大。
赵建林称,一方面,江山市四都镇金山村第五、第六村民小组在遇到矛盾纠纷时没有盲目选择上访闹访,而是理性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这是一种文明的进步,值得赞赏。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一部分,也是新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对于政府的行政活动具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而原告方也表示,对此次庭审十分满意,感受到了政府方面的重视,也希望以后的行政诉讼环境可以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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