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1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苗丽娜)父亲判了无期入狱,父母离婚,妈妈带着女儿改嫁。只是,孩子在新家并不幸福,敏感的她老觉得自己在新家是“多余”的,一心想回到爷爷奶奶身边。
因为妈妈是监护人,户口也随妈妈,想要回到爷爷奶奶身边,谈何容易。
近日,诸暨牌头法庭审结了这起我省首例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爷爷奶奶提出申请撤销孩子母亲作为第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要求担任监护人。
10岁女孩小五往后的生活,会幸福吗?
父亲被判无期入狱
爷爷奶奶成了小五最亲的人
这是个让人心酸的故事。
小五是一个女孩,今年10岁,从小懂事听话,惹人怜爱。
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婚后的第5年才有了她。但是父母为了谋生,没有太多的精力用在小五身上。女孩出生后,一直由家里的老人照看。
2006年的一天,小五的父亲一时冲动,在和邻居吵架时拿刀捅死了对方,被法院判了无期徒刑。那时的小五,才刚满1岁。之后,女孩仍然由爷爷奶奶养着。
“能不能给我孙女吃口奶,她这两天奶粉不要喝。”朴实的奶奶从小就把小五视为心头肉。为了小五,从不喜欢麻烦别人的奶奶常常厚着脸皮,去别人家里讨母乳喝。
在小五童年的记忆中,爷爷奶奶就是她最亲的人。爷爷奶奶的碗里,永远不变的是霉干菜,但小五的碗里,永远埋着一颗土鸡蛋。
虽然小五的童年比起别的孩子,少了漂亮的公主裙和洋娃娃,但她仍然很快乐。
“什么叫无期徒刑啊?我什么时候能见到爸爸?”天真的小五曾经这样问奶奶。
“你爸爸做了错事,要呆在一个地方反省。”奶奶一边回答,一边抹眼泪。对老人来说,为了弥补儿子给孙女造成的伤害,尽量给孙女最好的。
随母亲外嫁
敏感的她觉得自己是多余的
2013年,小五的母亲再也无法忍受一个人的生活,到诸暨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过缺席审判,准予离婚,并把小五判给了母亲。
狱中的父亲知道这个消息,反倒安了心:爷爷奶奶年纪大了,也不知道能照看孩子多久。女儿跟着亲生母亲,总不会受苦。
离婚后不久,母亲嫁到了另一个村,和女儿的户口都一起迁了过去。因为妈妈是法定监护人,小五不得不跟着母亲到新的家生活。
“从大人的言谈举止中,我感觉到了他们对我的不满,母亲的新家并不像我想象的那么好。”小五渐渐懂事,脆弱而敏感。她打心底里不喜欢自己的新家。在那里,她觉得自己是“负担”和“累赘”。与此同时,母亲也因为要照顾新的家人,冷落了小五。
“爷爷奶奶,我想你们。”小五经常一个人躲被子里哭。没过多久,她便提出回到爷爷奶奶身边。妈妈似乎松了口气,并未过多挽留。
回到爷爷奶奶身边后,小五又开心起来。如果不是因为要读书,这样的开心,或许会持续很久。
为了孙女有书读
爷爷奶奶要求变更监护权
随着小五慢慢长大,上学成了一件麻烦事。爷爷奶奶也曾问小五,想不想去妈妈家读书,小五哭着跑开了。
“因为小五是判给母亲的,户口也一并迁到了新家。但是她现在又一直跟我们生活,户口不在当地,就近入学有困难。”爷爷忧愁地说。后来,想尽了办法,才让小五办了借读,但手续很麻烦,费用也是问题。
爷爷想得远,将来孙女总是要上初中的,到时肯定只会更麻烦。
那么,能不能将孩子的户口迁回来呢?
经过多方打听和咨询,爷爷奶奶得知,如果上法院起诉撤销母亲的第一监护人资格,让爷爷奶奶做小五的监护人,户口便可以转回来,上学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
2014年12月,爷爷奶奶作来到诸暨法院牌头法庭起诉,要求变更孙女小五的监护权。
“过去的几年,我从未尽过对小五照顾、教育、抚养的义务,也未给予其生活费。”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五的母亲承认。
小五也明确表示,自己无法融入母亲的新家,喜欢跟着爷爷奶奶生活。
最后法庭认为,小五的母亲拒不履行监护人职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本着最大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依法撤销其母亲第一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爷爷奶奶成为小五的新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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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僵尸条款”沉睡近30年
这是我省审理的首例监护权撤销案
说起来,“监护权撤销”并不是一个新概念。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便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2006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诸暨法院的李法官说,然而,近30年来,全省甚至全国撤销监护权的判例几乎没有,这一条款也被法律界称为“僵尸条款”。“在以前,如果作为第一顺位监护人的母亲或者父亲身体健康,有工作、抚养能力,没有生活问题,是不太可能撤销其监护权的。”李法官说,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以前的惯例,爷爷奶奶便不可能获得小五的监护权。
今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如祖父母可在第一监护人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第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由相应的顺位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
诸暨法院认为,《意见》的颁布将开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起点,“它标志着沉睡近30年的民法法律条款被激活。”
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对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并重新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定监护人,一年内根据其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意见》也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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