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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女童河边游玩意外溺亡 父母索赔42万遭法院驳回
2015年07月03日 06:47:54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陈洋根

   浙江在线07月03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萧法 记者 陈洋根) 女儿上午出去玩,中午竟浮在住处附近的河道水面上。警方调查得出的死亡原因为溺水,并排除他杀可能。备受打击的孩子父母将河道管理部门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日前,杭州萧山区法院对这起女童溺水引发的索赔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孩子发生意外是父母未尽监护职责所致,驳回死者家长全部诉讼请求。

  6岁女童河中溺亡

  家长索赔42万元

  何某与妻子都来自广西,夫妻在萧山打工已有10年时间。悲剧发生的前一年,他们把女儿萍萍从老家接来,一起租住在萧山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

  萍萍就读萧山一所幼儿园的大班,平日里最爱与邻居家4岁小妹妹一起玩。今年1月3日是周六,当天上午9点30分左右,她又和邻家小妹外出玩耍。到上午10点多,萍萍的妈妈发现萍萍不见了,马上联系租住在周边的亲朋好友到处寻找。

  当天中午12点左右,萍萍的妈妈在曹家桥社区良才学校东侧河道边,忽然发现女儿浮在水面上。一家人将孩子从河里救上岸后,在送往医院的途中,孩子因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的调查结果排除了他杀可能,经鉴定,女童的死亡原因为溺水。

  萍萍的父母万分悲伤。他们认为,就在去年8月前后,相关部门对位于曹家桥社区良才学校东侧河道边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后的建筑物品混乱地堆放在河道边上。

  孩子父母认为,萧山区城市河道管理处作为该河道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拆除河道边上的建筑物后,未进行妥善管理,也没有在拆除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置防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正是因为河道管理部门的过错行为,才导致了萍萍的意外身亡。

  于是,孩子家长一纸诉状,将萧山区城市河道管理处告到法院,提出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抢救费等在内的各项损失42万余元。

  认为家长未尽监护责任

  一审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官司开庭审理时,作为被告的萧山区城市河道管理处辩称:

  作为城市河道的管理方,法定职责是改善城市河道水质,开展城市河道整治,加强城市河道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在事发河道边,设置有水深警示标志,因此,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被告还提出,事发河道拆违工作属于蜀山街道,并不是由他们负责。

  法院审理后查明,事发当天,萍萍在无人监护情形下单独离家外出玩耍。当天中午,家长发现女儿不见了,外出寻找未果。当天12点多,萍萍被发现浮在曹家桥社区良才学校东侧河道水面上,遗憾的是,在送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法院同时查明:去年3月,政府安排对萧山城区主要河道两侧各20米违法建筑进行专项整治,要求到5月底全面、彻底拆除上述河道沿线的违法建筑、构筑物,使河道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而萍萍的父母在事发地段已居住2年多。事发河道一边装有护栏,另一边无护栏,堆有建筑材料。该河道属区城市河道管理处的管理范围,在河边设有警示标志。

  本案中,涉案河道系自然河道,萍萍溺水时,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父母作为她的监护人,已在暂住地居住了一段时间,熟悉周围环境,应明知附近河道可能对五六岁小孩构成人身威胁,更应知道自己女儿正值好动的年纪,若不严加看管,可能出危险。

  法院认为,萍萍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其疏忽大意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同时,萍萍的父母作为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女儿溺水死亡的真正原因,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对萍萍死亡存有管理瑕疵,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标签: 溺亡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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