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22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黄宏)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省政府常务会议21日通过《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这一规定列举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等民生领域和环境保护、资源分配等方面的重大政策;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明确,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规定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决策方案制订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等。
此外,这一规定还明确了决策中的协商民主、决策后评估、纠错制度以及对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等。其中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依法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但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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