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专题】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论断十年特别策划——绿水青山富浙江
【专题】“我的美好家园”微征集大赛作品展示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嘉兴 正文
业务员贪污受贿超140万元 还骗老婆说是奖金和提成
2015年08月23日 08:21:43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今日早报报记者 陈洋根

   浙江在线08月23日讯 (今日早报报记者 陈洋根)贪污超过112万元、受贿近30万元,在一家省属大型国企下属单位当业务员的薛某就用这样的办法在两年半不到的时间里“赚”了140多万元。嘉兴海盐县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3年半。

  而薛某所在单位某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包括董事长在内的多名高管卷入贪腐窝案,涉案人员大部分由省检察院指定嘉兴地区检察机关办理。

  与上司合谋作案,将公司的钱收入自己囊中

  34岁的薛某来自绍兴农村,他从小品学兼优,一直是班里的班长。2004年,薛某从重点大学毕业,经学校推荐和通过人事部门招考后,他正式进入浙江某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此后7年,薛某负责的是公司钢材的自营销售和代理销售,一直都是兢兢业业、恪尽职守。

  2010年,邱某(另案处理)出任该公司贸易部经理,成了薛某的上司。渐渐地,两人成了工作上的好伙伴。

  2011年11月,一家有意与邱某所在矿产公司发展业务的仓储公司老总范某约邱某和薛某喝咖啡。临别前,范某拿出一个纸袋,里面装了十叠百元现金,每叠1万元。范某说,这是正式合作前,他的一点“诚意”。邱某推辞了一下后便收下了纸袋。

  回到办公室后,邱某和薛某商量,“一下子拿这么大笔钱不太妥当,要出事的。”于是,两人商量着,先把这笔钱以仓储公司预付款的名义存到矿产公司的账上,以后再找机会把这钱“拿”回来。

  到了2012年2月,范某需要采购两件热卷(一种钢材),按照当时的市场价算下来是18万余元。邱某和薛某商议之后,以财务做账需要为由,让范某先将8万余元打进矿产公司的账户,剩下的10万则以现金方式直接交给薛某就行。

  这“拿”回来的10万元,邱某和薛某各得5万。有了这一次的“亲密合作”,本来是上下级的薛某和邱某的关系更进一步。两个人通过更加密切的配合,变着法地将公司的财物收入自己的腰包。

  发现公司管理漏洞,他动起了歪脑筋

  因为在公司有多年的工作经验,薛某发现了公司财务制度上的漏洞。于是,他动起了歪脑筋。

  薛某发现,在出售热卷时,所开具的发票上的平均单价往往都不是一个整数,如果在货物的总吨数上加上一两吨,单价算起来还是一个有小数点的数字,并且相差不是很大,一般人看不出来。而公司财务人员一般数月才核对一次公司货物的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这样的核对机制也让薛某有机可乘。

  于是,薛某向邱某提出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把热卷“套”出来,邱某表示赞同。

  此后,薛某虚报销售总重量,每次虚高一两吨,同时适当压低单价,以保持总价格不变。薛某举例说,“比如市场价4500元一件的货物,公司审批定价为4200元,我挂出去报价4400元,客户看到这个价基本都有意向买的,如果我以4350元的价格跟客户谈得成交的话,就可以从中抽取50元的回扣。”

  薛某的算盘打得很精。对客户而言,以4400元的价钱成交,与市场价相比就节约了100元的成本;对公司而言,以4350元的价格成交,超出了审批价150元,领导自然也是满意的。然而,实际上,真正获益的是薛某,每件货物的50元差价就进了薛某的腰包。而客户只要本身有利可图,稍稍出点回扣钱,他们一般也都是愿意的。

  通过这种模式操作下来,等到实际库存比账面库存多出28吨左右,相当于实际一件热卷的重量,薛某就可以从实际库存中提取一件热卷私下销售,而所得款项仍是和上司邱某平分,二人一起“闷声发大财”。

  拿不义之财还债,骗家人说是单位发的奖金

  获得赃款后,薛某陆陆续续偿还了买房、装修的债务,还拿一部分钱孝敬了父母,但钱的来源他一直都瞒着家人。薛某每次都跟妻子声称,这是单位发的奖金和做到几单大客户获得的业务提成。

  2014年12月左右,薛某所在公司曝出窝案,前后有将近10人被抓。

  海盐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间,薛某在担任该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贸易一部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伙他人采用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价值人民币1126154.90元,同时又在经济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结伙非法收受他人以回扣等名义给予的贿赂款计价值人民币291145元,并为他人谋利。

  法院经过审理,以贪污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薛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发还给原单位,其余赃款人民币608499.95元继续予以追缴。

标签: 贪污|受贿 责任编辑: 金斌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