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价检〔2015〕171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在相对封闭区域实行价格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有关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相对封闭区域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的规定,现就在相对封闭区域实行价格信息发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信息发布的主体。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场、高速公路的服务区以及普陀山、南麂岛等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以下简称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向社会发布本区域内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
二、价格信息发布的方式。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有自办网站的,可以通过自办网站向外发布;没有自办网站的,可以在其行业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发布。
三、价格信息发布的内容。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选择与相应区域消费人群基本需求关系密切、消费量大且价格相对稳定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发布。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发布与司乘人员关系密切的商品(如矿泉水、饮料、方便面等)、大众快餐中的部分主要品种和汽修服务项目价格。机场应发布乘客消费较多的矿泉水、饮料、方便面和部分餐饮等价格。普陀山、南麂岛等地理位置特殊的海岛景区应发布各档次的宾馆饭店住宿、岛内交通和门票价格等。
四、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相对封闭区域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发布的价格信息及时、准确。
五、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通知的监督落实,发现相对封闭区域的业主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的,根据《浙江省价格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5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1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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