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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管委原副主任赵野松 受贿案昨天开庭
检察官指控四项受贿事实 他当庭只承认了一项
2015年09月02日 09:18:27 来源: 杭州网 记者 林琳

赵野松在庭上为自己辩护记者林琳摄

  昨天上午9点半,西湖法院十楼大法庭,杭州市城管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赵野松因涉嫌受贿罪出庭受审。跟赵一起站上被告席的,还有曾经给他当司机、现任某保安公司总经理的宫兵。

  赵野松1962年生,曾担任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局长、杭州市交警支队支队长、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交通警察局局长等职务。

  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赵任杭州市城管委副主任;2013年6月,赵被免职;2014年12月,杭州市纪委对外通报,赵野松(已退休)因涉嫌严重违纪,正在接受组织调查。

  昨天,除了赵野松的家属,还有不少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到场旁听,能容纳两百多人的大法庭座无虚席。

  据起诉书上指控,2002年至2013年期间,赵野松多次受贿,总金额达到180余万元。至于每次受贿的具体事由及数额,检察官按照时间顺序一一作了列举:

  2002年,赵野松担任杭州市公安局后勤处处长,这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向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总经理肖某打招呼,帮自己朋友违规申购了一套183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事后,朋友为表示感谢,向赵指定的银行账户内转入11万元,赵收下。

  2004年,赵野松担任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局长,这期间指派辖区内的清波派出所帮助某公司董事长寻找其离家出走的女儿;2008年,赵以姐姐的名义,以每平米低于市场价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房屋一套,变相收受“好处费”(房屋差价)近62万元。

  2008年,赵野松担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局长,这期间,新开元大酒店董事长汤某为感谢其对酒店的关照,以赵野松女儿要去英国留学的名义,向其赠送美金3000元(折合人民币2万元左右);2012年,汤在澳门再次给赵港币7万元(折合人民币57000元左右),并称其中5万给赵的女儿,2万给赵的外甥女。

  2012年,赵野松担任杭州市城管委副主任,这期间曾指使宫兵去了解海外海集团旗下汽车城展位的行情。得知展位紧俏、市场价值较高后,赵出面联系海外海集团的董事长夏某,并以朋友要开店为由,要求承租一个位于黄金地段的展位。为此,夏将原本打算定向招租展位的租赁经营权给了宫兵,后宫兵经赵授意,又将展位租赁权转让给一家汽车公司,获利100万元。这笔钱,赵拿80万,宫兵分得20万。

  庭上,赵野松对检察官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对于前三节犯罪事实,他拿出一叠A4纸,逐一进行了反驳,认为这些情况均不属于受贿性质。

  “我替朋友申购经济适用房时,她是无房户,是有申购资格的。而且我们申购的也不是公安系统内部的房子,这跟我当时的职务没有关系。”赵说,第一节指控中的11万元,实际是他和朋友一起炒房的收益分成,并不属于行贿款。

  至于第二节指控中以低于市场价买房的事实,赵野松辩解说,这套房子是姐姐买来自己住的,他当时只是帮忙打电话询问是否还有空房可售,并不清楚市场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直到纪委找到他,他才知道姐姐的购房价和市场价相差这么多。

  而酒店董事长赠送美金和港币一事,赵认为只是单纯的“礼尚往来”。他说,自己和汤私底下是好朋友,双方互送礼物、礼金也是常有的事。

  “汤的儿子结婚,我送过1万元;听说他喜欢喝拉菲红酒,我还专门在香港买了几瓶带给他。”赵提出,这种人情上的来往,不应该算作行、受贿。

  赵野松唯一表示认罪的,是检察官指控的最后一节事实,即借转让汽车城展位赚取差价。

  他说,自己当时确实想通过这种方式牟利,为的是退休以后生活能过得好一些。事情是他安排宫兵去操作的,最后给宫兵的20万元不是分成,而是“辛苦费”:“宫兵只是个跑腿的,他以前总跟我说,哪怕没有一分钱,也会帮我办事。这事跟他没有关系,一切责任由我承担,希望法院对他从轻处理。”

  不过,针对赵的这些说法,检察官提出了质疑,因为不少陈述与他之前在公安、检察院审查阶段的供述有很大出入。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笔录上,赵对指控的四节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比如,此前赵声称自己十分清楚朋友没有参加排队和摇号就获得了经济适用房;而在庭上,他又改口说自己不知道有没有摇号,也不了解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流程。

  至于为何“翻供”,赵野松解释说,自己此前所做笔录全部是违心的,是出于组织需要作出的,经过这段时间的深思熟虑,他决定实话实说,因为“不能欺骗自己的良心”。

  检察官当庭宣读了赵野松此前所做的部分供述内容以及部分证人证言,明确表示对于赵在庭审中的表现,感到非常痛心、失望。

  “一个人犯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犯了错还不肯认错。”检察官说,赵平时不抽烟、不喝酒,也不喜欢灯红酒绿,以往工作尽心尽责,还获得了很多荣誉,然而他现在拒不认罪,确是让人深深惋惜。

  “我最后送你八个字:善待权力,敬畏法律。”检察官说。

  胡东迁(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针对检察官提出的四节犯罪事实,赵野松的辩护律师胡东迁认为,前三节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不能认定为受贿。

  “在第一节事实中,赵自己没有职权,而利用他人职权为请托人谋利,这其中还涉及到‘斡旋受贿’的问题。”胡东迁律师说,根据赵的供述,他跟朋友共同炒房,双方属于利益共同体,是合伙关系,这就只有利益分成一说,而不是行、受贿关系了。赵炒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虽然涉嫌违规违纪,但尚不构成犯罪。

  至于第二、三节指控事实,胡律师认为,目前还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赵有主观受贿的故意。

  关于最后一节指控,也就是赵野松唯一认罪的事实,胡东迁律师表示“尊重赵认罪的态度”,但这一节行为到底能不能认定为受贿,还值得商榷。

  “赵虽然通过转让展位获得了利益,但转让费并不是所谓的行贿人(海外海董事长夏某)支付,而是下家支付的,这个下家跟赵或夏又不认识。说夏行贿100万,钱却不是他出的,又怎么算行贿呢?”胡东迁律师说,这一节事实是否构成行贿,最终还要看法院判决,但即便认定为行贿,赵也是在纪委未掌握情况时主动交代的,应当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截至昨晚7点,庭审仍未结束。此案将交审委会讨论后择日判决。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市快报)

标签: 赵野松|受贿案 责任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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