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3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丁波 编辑/王黎婧) 近日,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三公经费”做出了严格规定。文件明确,“政府各部门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浙江“三公经费”连年下降 再出新招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浙江省“三公经费”持续大幅下降,2013年,浙江省“三公经费”较上一年减少14.75%;2014年,“三公”经费的降幅高达34.4%。
为了进一步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近日公布的《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对“三公经费”支出做出了更为详细、严格的规定。
“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除了“三公经费”,《办法》还对全省机关运行经费管理的其他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规范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推进机关运行经费公开。
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同时,省内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
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建办公用房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或降级撤职
本次出台的《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中的经费管理、资产管理、服务管理等。
《办法》规定,各部门在资产管理方面,应建立健全资产采购、入库登记、保管清查等资产张卡和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对于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擅自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不得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
而对于办公用房的问题,超过核定面积的部分、新建、调整办公用房和机构撤并等原因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移交本级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剂使用。
文件在最后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不落实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被责令整改、给予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等,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而在履行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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