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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职务犯罪办案 杭州余杭检察院创新律师会见约谈制度
2015年10月27日 17:54:02 来源: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实习生/屈霞 通讯员/范跃红

  浙江在线10月27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实习生/屈霞 通讯员/范跃红 余检) 近日,由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该区某街道社区党支部委员茹某受贿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茹某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受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从案件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直至法院判决,司法机关认定茹某受贿数额均为15.6万元,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此均没有异议,这和该院在侦查阶段主动约谈律师不无关系。

  早在2013年3月,余杭区检察院就率先在全国检察机关中制定了《关于在侦查阶段开展律师约谈工作的规定》,并于今年4月正式出台实施。其中明确要求主动开展律师会见前约谈,在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依法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提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及时通知其家属,保证律师接受委托和会见权。

  对普通职务犯罪案件,律师未主动联络的,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前主动与其约谈,认真听取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案件有关情况及律师会见权利义务等。对其中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通过见面、电话等方式积极与其进行约谈,交流了解相关情况,对没有妨碍侦查情形的,及时许可会见;对会见申请暂时不予许可的,即时联系辩护律师,说明事实和理由,并告知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将立即通知会见或在侦查终结前许可会见,努力争取律师理解和支持。

  今年初,茹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余杭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办案检察官主动约谈他的辩护律师戴律师,将涉嫌的罪名、案件有关情况及律师会见权利义务全部告知。随后,戴律师如期会见了茹某。之后,检察官及时提讯了茹某,发现他认罪态度良好,没有出现翻供、情绪重大波动等情况,其家属也在与律师戴律师沟通后表示愿意全额退赃。

  在律师会见后,按照余杭区检察院律师约谈制度的要求,院里还需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联系,并就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情绪、动态等进行互相通报和探讨交流。在认真听取律师意见时,检察官更要主动询问律师是否获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发现侦查人员非法取证、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充分考虑其辩护观点。对律师提出的合法或合理意见主动采纳;对律师提出需要检察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证据等相关申请,积极查证,并认真分析处理,充分保障律师诉讼权利。

  本案中,戴律师在会见茹某后,提出应对茹某认定为“自首”,且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不属于“索贿”。对此,检察官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后在侦查终结时采纳了部分受贿事实不属于“索贿”的律师意见。同时,虽不认定茹某构成自首,但对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检察官将调查处理意见迅速反馈给戴律师,得到他的认同。戴律师说:“检察机关能够采纳我们律师的意见,体现了司法的公正和进步。”

  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余杭区检察院律师会见约谈工作取得了实效。近年来,该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数量上位居全省前列,而且办案质量、办案效果也得到同步提升。今年以来,该院通过约谈等收到各类律师意见21条,均已处理反馈,采纳或部分采纳11条。“约谈制度变以前对律师的被动消极应对为主动联系和积极引导,通过与律师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又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严格规范开展。”该院分管自侦工作的副检察长胡军说。

标签: 职务犯罪|检察院 责任编辑: 沈正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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